[ 宋云明 ]——(2011-12-8) / 已阅10102次
注释:
[1]陈继尧:《再保险实务研究》,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74页。
[2]Charter,Re-insurance Co.Ltd.v.Fagan,1997.转引自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
[3]李玉泉主编:《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页。
[4]桂裕:《再保险实务研究》,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69页。
[5]张洪涛、郑功成主编:《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7—378页。
[6]梁宇贤:《商事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页。
[7]潘秀菊:《保险法精论》,香港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0页。
[8]邹海林:“试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
[9]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页。
[10]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9页。转引自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页。
[11]韩国商法典第726条规定: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准用于再保险合同。
[12][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梁鹏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13]丁凤楚:“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吗——与郑玉波,邹海林等商榷”,载《上海保险》2006年第3期;“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吗”,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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