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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產品商標授權與平行輸入問題之研究

    [ 何金龍 ]——(2011-11-7) / 已阅7543次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 究 動 機

    近年來隨著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科技產業已經成為我國最具競爭力的產業。而民眾感受最深的,恐怕是股市中的電子類股交易量,每每佔整體大盤成交量的八成以上。而科技產業的發展不但與智慧財產權有直接的關係,更衍生出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智慧財產權的移轉與授權就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研究我國智慧財產權的發展,與美國公布的三0一名單可說是息息相關。一九八四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首度公布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良之各國名單,當時台灣高居榜首,而導致台灣蒙上『海盜王國』的稱號。一九八七年三月,美國針對各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不週所產生的影響,進行調查,一年後結果正式公開。其中登上仿冒黑名單者有六十八個國家,而導致美國廠商損失一億美元以上的國家,也高達十四個國家,而我國竟然名列榜首。更有四十九家美商指稱,因台灣在智慧財產權的輕忽,導致美商損失金額高達七億五千美元以上。此等數目,著實令人膽顫心驚。面對國際間的交相指責,國內產、官、學、研各界無不開始對『智慧財產權』這個領域產生興趣。
    其中政府方面除了召開相關部會研擬對策,並迅速完成各項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修訂工作。而民間方面,亦於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正式成立『全國反仿冒委員會』。集合國內外知名的學者專家及工商企業界領袖,協助政府宣導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但令人遺憾的是經過多年的努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成果,似乎無法得到美方相關單位的認同,而在今年美國最新公布的三0一名單中,我國仍列名一般觀察名單中 。究竟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出了什麼問題呢?實不得不深思此問題。
    而國內經濟近期即將面臨的另一個衝擊,便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對國內經貿所造成的影響。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國內經貿所造成的影響幾乎無所不在。例如米酒囤積事件即為一例,由此大家應可以感覺到影響力之大了。其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國內經貿所造成的影響。最大的便是對於目前許多管制商品的開放進口。而這除了牽動諸多經貿管制的法律規定之外,也牽涉到法律界一個爭論已久的問題『商品平行輸入』。
    但很遺憾的,雖然平行輸入的問題,法律界爭論許久,但是由於對於許多爭點,法律界尚未達成共識,使得各界對於「平行輸入」的許多問題仍存有爭議。經過一段時間的研究,發現值得重新針對『平行輸入』的定義;和『平行輸入』與『智慧財產權』之間的諸多關係進行分析,希望能夠釐清各界的認知。故利用學位論文寫作的機會,對『智慧財產權』與『平行輸入』從法律與管理的角度,做一理論與實務的分析研究。




















    第二節 研 究 問 題

    國內目前對於法律的學習與認知,有三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 定義性的問題。二、時間性的問題。三、地域性的問題。

    一、 定義性的問題:所謂定義性的問題,是指對於名詞的定義、範圍究竟為何?
    在法律的學習或法律著作的撰寫上,常常為了行文的方便,而對於某些特殊的事件或狀況,用一個專有名詞來加以定義。使閱讀文章的讀者能夠很快的掌握內容的精要;避免重複贅述。但是或者由於每個人對於法律情狀的解釋不同,或是對於外來語的翻譯差異,常使一個名詞出現廣義和狹義解釋的不同,甚至相同的一個名詞在兩個不同的學者間出現截然不同的解釋。

    在法律的學習與認知中,各類專有名詞的定義和解釋,非常的重要。刑法上的「安樂死」即為一例 。而在『平行輸入』與『商標授權』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模糊地帶存在。所以本論文的首要工作,將是對於各個相關專有名詞作一定義探索,釐清焦點:好掌握確實問題之所在,做出正確判斷。

    二、時間性的問題:所謂時間性的問題,是指因為時間的不同,在法律制度與社會觀念產生變化的情況下,會使各種法律觀念產生差異。這使得許多非法律專門人員在學習相關法律時,因為未注意到法規制度的修正,而產生法規適用上的錯誤。
    這種因時間不同,所造成法律規定與社會現象的不同,可以民法親屬篇「夫妻冠姓」的相關規定作例子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時間性對於法律的學習與認知的重要性。而在我們討論的問題中,『平行輸入』並無特別的法律加以規定,所以較沒有法律變動的問題。但是由於資訊科技快速成長的情況下,許多傳統產業的生產模式發生了劇烈的變化。例如『代工』型態生產模式的崛起。
    而這種新型態的生產模式,使得傳統對於商標功能的觀念,面臨挑戰。以筆記型電腦等資訊產品為例,真正生產的廠商並不享有在市面上流通最廣的商標之商標專用權,商標已成為行銷與廣告所賦予之特殊商品。在此演變下,商標權保護範圍的界定;或是判斷『真品』與否的標準,皆值得重新思考。
    而另一方面,國內司法實務界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相關判例和研究,多是在民國八十一年左右所完成,例如著名的可口可樂案和最高法院的相關研究。可是在八十一年之後,我國之商標法曾經歷了民國八十二年及民國八十六年二次大修,使得那些傳統的案例和研究,在今日的法規制度下,是否仍然適用無誤,實有加以從新研究的必要。

    三、地域性的問題:所謂地域性的問題,也就是俗稱的比較法學上的問題,是指因各國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所以對於法律問題的探討,不能完全模仿外國,而必須根據本國特有的社會特性和法規制度來做研究。
    我國傳統的法治觀念並不發達,所以許多法律制度都學習自外國。而智慧財產權因為本來就是西方國家所發展出來的特殊法律制度,所以國內學者更是習慣以外國為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法治先進國家的發展做為國內立法、修法的參考借鏡固然必須,但是也不能完全忽略國內現行法規制度的現實規定。
    這種法律適用地域錯置的情形,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時常發生,因為智慧財產權領域可說是法律、科技、與企業管理等領域的交接地帶,要能完全掌握,需要各方面的專業訓練。但國內不像美國,是採取學士後法律的制度,美國學生要進法學院之前,需先大學畢業。所以美國的法律專業人員多兼具有法律與其它的領域專長,可是國內的學者則多只是具備法律或科技等單一專長。等到想要進入智慧財產權領域,才再充實其他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由於國內早期並沒有類似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的短期訓練,所以許多人便負笈美國去學習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知識。結果就造成了許多比較法學上的問題。
    就以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制度為例:在美國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是以使用主義,亦即將商標實際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上,如欠缺實際使用,則無商標權成立之可言。商標註冊之本身,並不創設商標權,僅對於該商標之歸屬與效力,具有公告與表見效力而已。而在我國則是採取註冊主義。在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所以我國法律明白規定了,必須經過註冊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
    這種法律制度的差異性,使得兩國對於相關問題的探討,很可能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這也就是地域性差異所造成的問題。所以在本篇論文中,我將以本國的法規制度作出發點,對於『平行輸入』和『商標專用權』、『商標授權』等問題,做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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