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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买卖合同逐条详解

    [ 张洪涛 ]——(2003-8-4) / 已阅56558次

    【常见问题】 本条虽然提出以附件的方式明确约定装修标准,但实践中附加的约定过于笼统。如约定“高级地板、豪华卫浴设备”等等,容易导致纠纷。
    【对策】 装修、设备附件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比如写清材料的等级、标准,设备的品牌、型号等。
    从开发商的角度讲,由于范本给出“双倍赔偿”的处理方式过于苛刻,建议自行约定为:“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释义】 本条是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时间的承诺,以及违法承诺的责任。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管道煤气、供暖、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等。公共配套建筑指标的房产所在的建筑、建筑群、居民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建筑,一般指安保、幼儿园、学校、商店、会所等,具体项目以开发商的承诺为准。

    【常见问题】 有些项目买受人入住后配套设施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转,甚至连水电也成问题。买受人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于是怨声载道,甚至采取过激的方式向开放商讨说法。出卖人的商誉自然大打折扣。

    【对策】 基础设施中有很多项目是政府或者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经营的。他们的服务意识、工作效率还远不能令人满意。对此,开发商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想使基础设施能够按承诺的期限交付,出了自身合理的规划工期、严守进度以外,还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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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出卖人提交办理产权证所需材料的时限和违约责任。
    向房产主管机关申办产权过户登记(俗称办产权)是买卖双方共同的义务,需要双方各自提供相应材料,协调配合。出卖人应提供的证件有:1、资质证明2、工商营业执照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政府征地批文、征地协议书及土地出让金己金额缴纳的凭证4、计委立项批文、年度投资计划5、投资许可证(1991年4月16日以后需提供)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红线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筑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9、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竣工平面图。买受人需提供的证件有:1、购房发票2、商品房买卖合同、3、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购买商品房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批文及投资许可证(1991年4月16日起)

    【常见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约定的限并非买受人最终拿到产权证的时间,而仅仅是“出卖人提交办理产权证所需材料的时限”。很多买受人对此有错误认识。
    【对策】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买卖双方按该条款约定。

    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各部位保修期限的约定。具体的保修责任以《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为准。《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常见问题】 商品房质量问题是商品房投诉和纠纷的热点。部分开发商售后服务意识淡薄。
    【对策】 目前,有些开发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也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非常重视商品房交付后的保修、维护工作,并且成立了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售后服务”部门。这些都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释义】 关于标的房产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以及所在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归属。在原《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GF-95-1701)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房除了满足买方居住使用的主要功能外,又被赋予了若干附加功能。最常见的如在屋面或外墙发布广告或商业招牌等。小区或楼宇的名称由于往往和开发商的名称密切相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承载和影响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这些都是促使本条产生的客观原因。
    【常见问题】 绝大多数购房者尤其是个人,不了解本条的确切含义。因此,开发商一般都毫不含糊的将本条的几项权利“约定”为归出卖人所有。且不容更改。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对策】 首先,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开发商应将该条的确切含义以及可能设计的经济利益向客户解释清楚。
    其次,该条款中“楼宇、小区的命名权”由于涉及开发商的整体规划,由开发商保留该权利比较合理。但是,标的房产的外墙面本身就是房屋的一部分,其所有权自然应当归于买方,开发商品情形规定为“归出卖人”有违公平原则。而“楼宇屋面”就是俗称的房顶,如果标的房产不在顶层,这条根本无需约定,如果在顶层,也应归买方所有(否则,买了房子但对房顶没有使用权岂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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