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越 ]——(2003-7-3) / 已阅475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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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居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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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个原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婚姻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依然是小孩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在这个前提下,法律也同样应当保护长期的“同居关系”以及“生活伙伴关系”。
有必要强调,合法的同居,其实也是人权的体现。法律应当保护那些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不违背善良风俗的长期的未婚同居关系。尽管法律可以为了稳定婚姻家庭而赋予夫妻之间更多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的继承权,但是起码也应当对同居者提供最低程度的法律保护,例如保护同居者之间的合法权利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例如公安、治安机关等)不得擅自对同居者罚款,甚至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本文认为,法律明确承认合法的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利大于弊。这不但有利于同居者之间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从而有利于新的善良风俗的形成;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在目前同居者的身份没有得到法律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同居者面临的压力比夫妻面临的压力大,而且在就业等方面甚至受到歧视。可见,如何处理好同居者的法律问题,其实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无论是异性同居者,还是同性的同居者,只要不违背善良风俗,不妨碍对他人与公众,也不损害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其法律地位就应当得到承认。
可见,同居其实一个人权问题,也是一个具有宪法意义的问题。
注解:
[1] 请参见新浪网站http://cul.sina.com.cn/view/tongju/
[2]“比如说,公安机关在查房的时候,只要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就被说成是“非法同居”,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卖淫。可以说,在中国社会,“非法同居”的概念就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果将时间倒转20年,就更能发现这个词的可怕--只要男女不是经过正儿八经的结婚而住到一起,就被扣上“非法同居”和“道德败坏”的帽子,从此再难翻身。”(摘自人民网,邓江秀:质疑非法同居,2003年2月20日)。
[3] 新浪网2003年6月3日报道: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 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4] 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粤200万对夫妇无结婚证(上)”,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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