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坤山 ]——(2003-6-18) / 已阅26648次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而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其有利于促进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缓解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资金困难,有利于东道国转移经营项目建设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19]但是,由于BO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BO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 余劲松 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 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 张俊浩 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 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2001年08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 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 2页。
[3] 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4] 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 余劲松、吴志攀 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 参见余劲松 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7] 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总第91期),第7页。
[8] 同[6]。
[9] 同[7],第8页。
[10] 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 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 参见张俊浩 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4] 方世荣 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页。
[15] 史际春、邓峰 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页。
[16] 参见李运霁:《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实践国际比较》,载《广西经贸》2001年6月(总第208期),第37页。
[17] 龚晓春、王鸿波:《试析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期。
[18] 肖健明:《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9年11月,第102期(第20卷)。
[19] 杨志祥、王承志:《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鄂州大学学报》2002年7月,第9卷,第3期。
国际经济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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