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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民待遇原则下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从一起地下水资源纠纷引发的命案说起

    [ 曹培忠 ]——(2003-5-30) / 已阅25684次

    国民待遇原则下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从一起地下水资源纠纷引发的命案说起

    曹培忠①,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WTO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政府职能彻底转变,而且农民的利益应加强保护。中国加入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的WTO或许是一次机会,在推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给农民兄弟一次历史机遇。
    [关键词] 国民待遇 权益保障 农民


    The Researching on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National Treaty

    _____From Taking about the Case Criminal of the underground Water disput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a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the free trade condition, all are equal and exist no discrimination. Basing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WTO that is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both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transfer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and shall protect strongly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to be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maybe is lucky for peasants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Key words: National Treat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peasant


    谨以此文献给在市场条件下付出极大代价,质朴纯善的农民兄弟。同时也殷切希望,他们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国民待遇规则彻底改变他们的命运,让他们享有市场条件下应有的权利。
    —————笔者独白
    一, 引言

    2000年初夏,地处山东中部的某县,由于政府强行调配地下水资源,“弃卒保车”,政府在未做好当地农民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调配地下水资源引发政府和农民之间发生摩擦,农民自发地非法聚集,发生了一起震惊当地媒体的命案,当地公安干警一死一伤,警车被砸,造成了严重地后果。最后,肇事者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反思这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命案,除了农民兄弟的质朴无知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尤其WTO条件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是否适应于中国最广泛的社会主体——九亿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分配地下水资源权益问题。
    本文试从WTO的基本原则的生产背景及基本原则和农民利益的保障关系,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阐述: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应农民主体,而且应当加强。因为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民和农业的基础地位问题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在当今条件努力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前提条件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加强农民权益维护和研究问题。①
    笔者曾被公派澳洲学习国外先进法律文化,已学成回国。留澳期间曾考察过外国农业结构及社会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本文力求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对农民问题的再认识。若是这样,出身于农家的我,也就十分满足了。由于笔者才学疏浅,请同志批评赐教,将不尽感谢。

    二,WTO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追溯到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当时中国应邀参加会议,之后达成妥协协议,形成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①在长达50年的历史进程中,GATT作为经济联合国在推动自由贸易、减低关税、协调各国经济立场政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申请加入了WTO,其中所涉及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②
    中国政府作为当时的原始缔约国签署了协议,由于国民党政府及国际政治的原因,中国政府在几十年的时间未能恢复应有的地位和享有应有的权利。③直到1987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人审时度势,及时地提出了复关入世申请,④历经十五年,一波三折,终于在2001年月12日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
    从此,中国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在WTO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规则和专项协议分别涉及农业问题及贸易问题,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NT)。⑤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一个领域后,也享有与该国的商品 服务相同的待遇。通俗地讲,在自由贸易市场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实质上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不歧视原则(注:这一原则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早有体现,已成为民法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制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普通性,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已被详细具体化到知识产业协议及其他专项协议。)
    因此,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副产品流通及商品化,回归贸易自由化主流,除了授权WTO成员国合法地保护农村商品贸易外,允许政府对此进行干扰外,农村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和工业产品一样受WTO规则的约束,农副产品生产者享有相应的权利。①
    由于政府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进行干扰导致权利地过分滥用,即使发达国家也对本国农业关爱尤加,如美国最近签署法案,加大对农业的补给投入。为此,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在建立自由贸易体制方面,力求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推进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第二,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非歧视保护;为此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在农民收入提高方面可以进行绿色补给,推进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
    综上所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WTO农业协议适合于所有成员国,在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国外是农场主和劳动者,我国是农民。笔者注),维护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方面,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并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特殊保障。②

    三,入世条件下,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

    加入WTO将对中国生产积极深远地影响,③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挑战是尤其出口环境的自由,农民的农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更加畅通,产业结构调整及成本投入更加多样化,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第一,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影响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在保护条件和措施不利的条件下,中国涉农产品往往遭受限制和壁垒,使得农民利益受到伤害。在此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仅仅是领导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是农民权益的最积极的保护者。
    第二,自由贸易环境下,市场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按照行政意志和管制模式行进运作,而且政府要依法行政。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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