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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

    [ 胡晓东 ]——(2003-5-17) / 已阅41118次

    第三,从政治方面来看,他们都对已有的法规既有继承并有革新。春秋时期,三代以及西周所奉行的
    人格政治暂失优势,但礼之遗风尤在。故管子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并主张以法理政,以法
    统军,以法治民,并将三者在制度上结合起来。即“作内政而寄军令焉。” 其“旧法”是指西周的礼制和
    刑罚,但范围较广。管子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强调“饰四维”、“张四维”,强调礼义的强
    制作用 。同时对礼的一些方面有所突破,诸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尊尊” 、“刑不可知”
    等,以达“礼以导民”, 任用贤能,及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之准则。官子在齐设立“三国五鄙制”, 将齐
    人分成士、农、工、商四民,使四民分居定业。梭伦则继承德拉古之法律并有革新。就如亚里士多德所记
    载那样:
    在阿里斯泰喀摩斯执政期间,德拉科(德拉古---摘注)定立了他的法规:9位执政官从那些拥有不少
    于10米那之自由财产的人中选出,其他诸种较低官职则选自得以具备武装的人。将军与骑兵将官从那些显
    明其拥有不少于100米那自由财产并且其处于合法妻室的子女也已超过10岁人中选出。(官员必须为其官
    职交保,且担保人资格严格限制。---摘注)……议事会由401人组成,从公民中通过抽签产生,这一官职
    以及其他官职由年龄超过30岁的公民抽签决定;在所有人都轮到过之后,将重新开始抽签,在此之前同一
    人不得任职两次。(对未到会(议事会、公民大会)有罚金制。---摘注)……战神山议事会(元老院---摘
    注)为法律保护者,并且监督各类官员,以使其依照法律来统治。……这一政体中的组织形式就是这样一
    种性质,大多数人为少数人所奴役,平民们起来反对显贵阶层,派别之争十分激烈,而且各派别长时间的
    相互对峙。
    他(梭伦---摘注)建立了一个政体,并另行制定了法律,人们停止使用德拉科除关于凶杀之外的各种
    法令。他确立的法律延续上百年之久。根据财产把人划入四个阶层,与先前的划分一样,500麦第姆诺户、
    马户(骑士)、有轭牲户、雇工;其各种官职分配给前三个阶层中的人担任,如9名执政官、财政官(司库)、
    主买官(监契官)、“十一人(狱吏)”和掌俸官。各种官职按各阶层财产多寡进行分派,属雇工阶层者仅仅
    得到参加公民大会和公审法庭的权利。……他组建了一个400人的议事会,每一部族出100人;但他指派
    战神山议事会负责保卫法律,就像它先前作为政体的监督者而存在那样。(梭伦并对早先时候由战神山议事
    会召集并自行决定适合于每种官职的人选,任期一年的制度进行了改革,由每一部族选出10位候选人以角
    逐9名执政官之职位,再从这些候选人中抽签而定。---摘注)
    从外在表现来看,官子与梭伦都以全民皆兵的形式寄政于军,又都将辖下之人分为四等,但他们所取
    得的功效却大相径庭,截然不同。管子在人格政治渐失效用之时,从社会现实中选择了“引荐”、“挑选”
    制之来形成国家管理官员的构成方式。而梭伦则以“级级自选”并互有制约之制来形成其官员的构成方法。
    管子将齐人四分并离居定业(以身份为基,但相互间存在一定的可变性)。梭伦则以财产为基将民四分,而
    各自等级之间的流动性要较管子所设的要大。
    分析其各自策略得源头,则可知华夏民族自原始之末,氏族向国家过渡的时候就是以各部落的自足为
    先,部落间的互换为次。每每部落之间发生争端,往往会有一存一亡之果。故而渐次形成“以食为天”、“自
    给自足”的主要发展模式,而此种模式下必然要形成一个群体中要有统一意志,综合成有序的规范。故三
    代至周形成王为独尊,官员皆归属于王之下。尽管王的中央集权并不能全部贯彻于全部领地,但王在名义
    上是独尊的。管子之改革自然不能完全脱离这一框架,也只能最大限度的突破,通过曲折的方向来对王的
    独权作一番制约。其所用“引荐”、“挑选”都是上位者通过在下位者的推荐,然后根据其意志而选,甚至
    于上位者可以不依引荐而自选。所以其构成之模式是以从上向下的。管子将人四分也是依据其治世之需。
    士为谋治之主,故将士列在首位;农为人食的基础,故紧列其次;工商则在当时为主辅的行业,故列三四
    之位。而管子之策更推进了此种模式的发展。管子对各民的自身权利未给予强调,而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秩
    序怎么稳定。而希腊民族则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记述所示,希腊民族是众多的城邦构成的,以城邦立国,
    并且大多数为小国寡民。而小国要自给自足则难度相当大,其生存之道就不能尽靠自产之食来维系,必须
    通过各国之间的互换。而互换必然引起人们的流动,推进商业,进而要求行动之自由。故梭伦之改也必然
    在其民族习俗的基础上来格制创新。所以他所采用的“级级自选”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官员构成模式,且
    官职之间存在制约。依此形成的法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个人意志,而是众意。而众意又需有机构来保护,于
    是就有了元老院之制来保护法律。又因希腊民众的流动性较大,其政治之基为全民,物质基础是工商经济,
    梭伦必然依据财力将民四分。这更能符合希腊当时之现实。梭伦的立法不仅根据希腊的民风,而且进一步
    推动了希腊民族的社会意识的发展,为希腊的民主宪政奠定了基石。
    第四,从社会改革方面来看,官子主张“礼以导民”、“伸张君主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可用“使人服政、
    循政”来概述。梭伦则主张国民参政,并创立陪审制度来赋予贫民司法权。服政、循政往往是人们处于被
    动的地位,故对自身的权利的主张及义务的遵循始终不处于积极状态,而参政使人们能处于政治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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