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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群内行为法(建议稿)

    [ 刘金锋 ]——(2011-8-18) / 已阅1579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群内行为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群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群内秩序,促进群建设,依据宪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是群友关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群内全体成员。
    第三条 所有参与群聊人员地位平等,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诽谤其他人。
    第四条 群内言论自由,但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行为的除外。
    第五条 聊天交往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
    第六条 群友聊天交往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仅为索取而无对等的回报。
    第七条 群友聊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完成承诺事项,不得恶意欺骗他人。
    第八条 聊天交往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群内秩序,损害群利益。
    第九条 群友应当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群关系。
    第十条 在群内的其它活动,包括下载、上传图片、照片、文件、发表评论等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聊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群是指在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上建立的虚拟群体,如QQ群、MSN群等。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二条 所有加入群参与聊天交往的人员,无论其在群内公布的年龄是多少,均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其言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群聊人应当动机单纯,基于友善及良知参与聊天,禁止恶意或怀有不法目的进行聊天交往。
    第十四条 禁止发表或传播一切违法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发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十六条 禁止讨论违法、违规、敏感、政治性话题。
    第十七条 禁止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第十八条 禁止发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言论。
    第十九条 禁止发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第二十条 禁止发表恶搞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照片、信息。
    第二十一条 禁止发表淫秽、赌博、凶杀、恐怖信息及其链接,具有一定娱乐性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发表对他人进行辱骂、人身攻击、人格侮辱、或侵害隐私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带有性别歧视、侮辱、暴力、色情等不雅用户名或昵称。
    第二十四条 禁止发布污蔑或贬低群聊人员形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骚扰性私聊,应友好交流、尊重女性。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群邮件或群聊等方式发表任何骚扰性信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未经允许将群内其他成员的照片上传或肆意传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群内连续重复发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刷屏,影响其他人聊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群内发布广告。
    第三十条 禁止多次重复发布同一信息、链接或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一人以多个身份重复加入群。
    第三十二条 禁止煽动他人发表违规信息或链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群内争吵,起哄,拉帮结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群内拉人。
    第三十五条 禁止长期潜水或不在线。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群相册上传不雅照片。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群论坛上传不健康帖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发起违法群活动。
    第三十九条 应在入群后及时修改群名片。
    第四十条 应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群内网络形象。
    第四十一条 应积极参与群内讨论,保持经常在线,经常发言。
    第四十二条 应热情的为群友提供服务,认真回答群友提问。
    第四十三条 应积极参与群宣传和群活动。
    第四十四条 应在发现违规者时,进行适度引导劝诫。
    第四十五条 应在被误踢后再次申请加入,切勿因此到处喧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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