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怀德 ]——(2000-9-1) / 已阅24800次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而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又极为丰富和复杂,因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深入研究,仍将是90年代行政法学的重点所在。研究的方向是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从中国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践总结出理论,以推动我国行政执法行为向更为完善的方向发展。研究的重点是:提出解决行政执法疲软、"三乱"盛行等问题的法律对策,保证行政执法效率的同时避免给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同时对行政执法的性质、范围与分类,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与确认、行政义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等具体执法形式问题加以认真研究,特别要研究执法权的设定问题,哪一些机关通过什么形式的文件有权设定诸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行政收费等行政职权;又有哪些机关可以规定本部门本行业采用许可制度、确认制度。此外,还应该研究各种执法形式的原则、具体程序、效果及可诉性问题,如行政处罚过程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多机关交叉处罚、重复处罚的解决方式;处罚证据的收集验证;现场处罚的程序特点;处罚决定的执行(包括特殊处罚决定的执行、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小额罚款);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与执行措施的关系;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诉性等。在解决执法疲软的同时,还应当集中精力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发许可证等现象加以分析,尽快提出良策、减轻企业、公民负担。
除此之外,还应当研究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必须承认,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与行政行为理论探索的深入有一定关系,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又大大促进了行政行为的研究。在实体法尚不够完善的条件下,先抓程序立法,以程序法促实体法是法制建设中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通则曾是这样,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是这样。行政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与立法实践,结果又将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或许带有规律性的现象。
实践中孕育成长的行政司法理论
行政司法理论的发展令人瞩目,目前理论界已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接受"行政司法"的概念,特别在行政司法的范围、程序及司法行为的可诉性方面的研究取得重大进展。行政司法实践发展迅猛,行政复议制度已初步建立。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制度也取得有益经验。
由于实践的迫切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里,行政法学界对复议及行政司法的研究将会有新的突破,因为不断丰富的实践已经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对学者们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机会。(1)关于行政司法的性质争论将会继续下去。(2)对行政司法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将成为行政司法规范化、统一化的一个突破口。(3)行政复议的范围会在争议推动下逐步扩大,行政复议的一些具体制度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解决特定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判制度将引起更多人的兴趣(4)行政仲裁制度研究将以《仲裁法》出台为契机取得新进展。仲裁机关与法院的协调问题、仲裁效力及仲裁形式等问题将逐一得到解决。
走向程序化----行政法治的希望
行政程序法制化是近几年提出的新课题。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尤其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觉到行政程序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公民法人权益的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行政程序开始引起广泛的注意。理论界对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联系,行政程序法的地位,行政程序立法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某些重要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与补救等等,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其中有些观点已在学术界形成共识,有些甚至有新的突破,已在实践中发生作用。国外行政程序法的介绍和比较工作也已展开。行政程序涉及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问题。如何保证行政职权得到充分、正确的行使,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使国家意志在行政实践中得到强有力的贯彻,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和合法权益有充分的保障,是行政程序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如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形式主义泛滥、互相推诿、随意增减办事程序,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等,已经或正在损害人民政府的形象,影响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建设的进程,某些方面甚至为不正之风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从反面促使我们必须重视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尽快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今后应当着重研究行政程序法的范围、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程序违法的处理。由于行政程序涉及面很广,我们的研究力量又很不够,因此,可以结合立法实践从具体的、单行的程序,如行政规范制定程序,行政许可、奖励、处罚、强制执行、复议、裁决等程序入手进行研究,这将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途径。此外,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差异极大,我们还要了解、介绍和比较外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和实践。同时还应当重视普及和宣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知识,使程序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从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行政实践中又形成了许多不很合适的程序规则,因而,从社会主义
国家的本质特点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程序制度,无疑是一项相当艰巨的工作。
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的新台阶
行政诉讼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民主与法制发展的成果。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特殊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建立起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为基本宗旨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后,依法行政已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遍接受的行政法制观念。行政复议制度也应运而生。行政赔偿制度已初步建立。此外,对行政法制带有全局意义的一些法制规范,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也已提上立法日程。
行政诉讼法对我国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例如,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划分,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等等。有些进一步肯定了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方面的理论,有些使长期模糊不清的观点得以澄清,有些则为深入研究提供了依据。可以说,最近几年行政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有着直接的关系。
由于我国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毕竟都是新兴的学科,行政实践本身又存在许多不明确、不规范的地方,因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必然要向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提出
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预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这将始终是一个吸引众多研究者的领域。例如,关于对行政诉讼的作用的认识;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界定;关于防
止和处理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严重干预;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受案范围的规定,包括内外部行政行为的界限、具体和抽象行为的界限;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界限;关于不作为行为的认定;关于公证、批准行为的可诉性;关于法定经营自主权的理解;关于民事纠纷中的被害人或主张权利的人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问题;关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临时机关和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以及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的非
行政机关的被告资格问题;关于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及范围;关于起诉条件;关于撤诉问题;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行为证据的标准问题;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解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关于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问题;关于一审判决中各类判决的具体标准;关于什么是程序违法和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关于行政判决、裁定及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关于行政赔偿的具体化问题;等等,都有待我们继续深入研究并作出回答。
从直接控制到间接引导-----行政合同(契约)的兴起
行政合同的理论源于西方,是西方行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行政合同,与主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行政合同相比,在性质、范围、特点等各方面,又有许多差异。目前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以行政权力随意干预承包全同,或者过分强调合同双方的对等性,都与我们尚待完善的行政合同的理论和制度有关。如果说,当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农村的承包问题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那未,行政合同的研究与深入,将为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近几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在从事此项研究,他们对行政合同的本质与特征,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和行政命令的关系,我国行政合同的形式与种类,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与程序,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合同的补救等,都作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形成了一些共识。但从总体上看,研究的深度显然不够,加上研究力量单薄,宣传不力,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也未形成一整套实践中共同遵循的规则。毫无疑问,由于实践的需要,行政合同制度必将成为90年代行政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除经济方面的行政合同外,目前我国内大量出现的,诸如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合同,治安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是否也属于行政合同范围,有什么特点、意义和作用,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行政监督----永恒的行政法话题
行政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是同步的。近几年来,有关行政监督、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监察等概念性争议趋于平息,人们已经就行政监督体系形成共识。即行政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最重要的行政监督形式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上级监督和人大的执法监督检查以及司法监督。在监督理论的推动下,行政监察、审计及一般的执法监督检查实践都获得长足的发展,监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独立性加强,确立其权限和工作规程的法规、规章陆续出台,监督效果也得到加强,举报、社会曝光等群众舆论监督的威慑力增强。
监督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是今后行政法学界的一项迫切任务。(1)需建立广泛、完善、严密的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相当广泛,涉及众多部门,这些监督机关如何相互协调共同起到最有效的监督作用,应是理论界首先予以回答的问题。(2)监督程序和方式的规范化问题。监督涉及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如何保证行政监督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有一套程序保障。现有程序不规范或不统一的造成监督不力或侵权的主要原因。(3)监督权限的合理划分问题。行政监督主体众多,如何使内部监督与外监督、一般监督与特殊监督的权限得到合理划分,不致越权、失职、重复监督,是今后一项长期任务。(4)监督效果问题,即监督部门在建议处分,直接处分及转移管辖权方面职责必须明确,使得行政监督管理发挥最佳效果。今后,行政监察的职权问题将会吸引更多人的注意。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监察机关在接受申诉,处理行政内部纠纷方面的监督裁决权的性质是什么,范围有多大,如何注意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等等都是理论界必须及时回答的。
呼之欲出的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时,学者们就十分重视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短短几年,已取得丰硕成果。国家赔偿的权利观念已开始深入人心,人们渴望尽早建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制度。赔偿实践也初露端倪,关于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赔偿原则、范围、请求权人及义务机关、经费、程序等问题的研究也日渐深入。在赔偿理论研讨基础上,赔偿立法实践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及赔偿程序。人们期待已久的"国家赔偿法"也呼之欲出。
近一个时期以来法学界在国家赔偿法一些具体内容上展开了热烈的争论。首先是国家赔偿的归责问题。许多同志主张国家赔偿应以合法与否为标准加以确定。还有同志认为应以违法失职或违法与明显不当为归责原则。关于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学者们也各抒己见,特别对国家赔偿与补偿的关系、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及自由裁量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赔偿、赔偿主体及追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学者们还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问题作了大量比较研究,同时提出了国家赔偿诉讼的许多特殊程序规则,如国家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事件,请求赔偿人负"初步证明责任",设立司法赔偿统一基金等。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也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是否属于民法范围的问题。赔偿经费的来源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许多同志提出了以财政预算或罚没收入作为国家赔偿基金或采用投保方式,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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