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及其对策研究

    [ 王保信 ]——(2003-2-18) / 已阅25684次

    最后,用法律求得监管与反垄断的平衡
    在建立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上,对于不正当定价和瓜分市场协议之类的垄断行为,应该由反垄断机构处理;而对于发放许可,确立主导运营商应该收取的价格或者保证普遍服务等问题,应该由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在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还应该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垄断法,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的同时,必须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相关部门法律,如铁路法、民航法、电信法和电力法等进行制定或者修改,明确产业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14页
    [2] 胡平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影响管窥 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7月28日
    [3] 胡鞍钢 过勇:从垄断市场到竞争市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2002年第1期,第26页
    [4] 电监会须力避成为“花瓶”.中国经济时报 2002-09-06

    作者简介:王保信,西南政法大学200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联系地址: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400031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