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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 戚莹 ]——(2003-2-18) / 已阅72047次

    (1) 它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交易商品的质量不能经常为所有交易当事人立即了解,确立监管框架,规定共同标准保持最低可信度,可能会减少交易的风险。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制度,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阻碍。
    (2) 某种金融资产的市场组织本身就是公共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公平地执行其职能,现在,大多数证券及期货交易场所采用会员制形式,它们不再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来担负其市场职责。作为公共机构的市场组织不仅是监管制度的设计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3) 监管可以减少损害新市场发展的过度竞争。这种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早期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不加管制,结果出现了出售“蓝天”的投机现象, 而对上市公司的不加管制更是导致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崩溃, 因而很多创新往往要求同时引入一个监管框架。
    (4) 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例如,在美国,有许多对银行的特定管制,但却缺乏一个全面集中的公共机构,这种特殊结构构成了美国银行特殊的创新环境,否则,没有官方许可的创新便难以想象。
    (5) 监管的变化甚至可以导致创新的产生。外汇和资本管制的废除是导致银行选择海外发展和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明显例证。还有,由于利率上限对银行存款的限制,在美国创立了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2. 消极方面
    事实上,金融监管经常被用来解释金融创新的原因,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哈林顿在谈到美国的金融创新时认为,美国的银行传统上受到很多限制,许多限制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而现代技术使金融在形式上和地理上更容易变化,因此,在美国,新技术便难以避免地用于市场设计规避有关条例和限制跨州银行的管制的方式。事实上,国际市场的许多早期发展可以用美国银行想在国外从事在国内受到限制的业务来解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几乎所有的金融监管都曾被解释为某种金融创新的理由, 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早期的金融创新工具——存款凭证都是很好的例子。
    五、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一个公益性的管制问题,它既有利于受监管的产业(金融业),又有利于不受监管的产业(非金融业),但这种公益性是就整体和宏观意义而言的,从单个或微观金融机构看,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在特定条件下,金融制度和体系中的微观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即引起整体的“非理性”。其结果必然是:消极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的公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必须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的对策。否则,金融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六、金融监管对积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积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获利能力, 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金融市场需求,主动进行的创新行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迫使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大批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只有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的发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积极金融创新,作为国家干预的金融监管应“消极”应对,尽可能地给金融机构创造更多地“自由”空间,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积极金融创新。但是应当注意,积极金融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无约束的“自由”是产生金融风险以至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构建的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同时还要有效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简言之,对消极金融创新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而对积极金融创新则应“消极”监管。
    七、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
    1. 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
    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可能变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
    3. 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无外乎三种类型:一种是侧重于外部监管的美国模式,其特点是金融监管主体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监管金融活动,避免部门本位主义,协调部门的立场和目标。二是侧重于内部监管的英国模式。其特点是政府除按必要的国家立法行事以外,较少干预金融活动,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来进行。三是侧重于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德国模式。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据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
    总之,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书目:
    ①俞天一主编《中国金融运行机制转换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②刘宇飞著《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
    ③王延科著《现代金融制度与中国金融转轨》中国经济出版社
    ④王中华 万建伟编著《国际金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⑤陆泽峰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
    ⑥秦凤鸣 徐冬编著《金融大震-全球金融角逐与金融制度变迁》济南出版社
    ⑦尚明主编《新中国金融五十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欧洲投资银行编:《创新、技术和金融》,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版。P1
    ( David.Llewellyn:The Evolution of the British System ,in Gilbart Lectures on Banking ,London :Institute of Barkers,1985.And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the U.R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Three Banks Review 145,Maroh,1985.P19-34
    ( 厉以宁:《谈金融创新》,载《金融信息参考》。1997.5
    ( 厉以宁:《经济发展中的金融创新》载《学习》。1997.1
    ( 杨有振编著:《金融创新与深化》,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P107

    ( 张涌泉,姚莉主编《当代国际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P29-37
    ( 厉以宁:《经济发展中的金融创新》载学习。1997.1

    ( 蔡则祥,卞志林《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趋势》载《经济问题》2001.9
    ( Financial Innovation P47

    ( 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载《财经科学》2002.1
    ( Changing Money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P168

    ( Financial Innovation,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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