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成善 ]——(2011-7-8) / 已阅19198次
在误诊误治的临床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误诊学中“误诊不等于过错”的不理解,一旦遇到医疗行为的局限性、高度风险性发性时,比较容易发生并难以克制的“医闹”。不顾当患方利用私权雇用肇事人进行“医闹”,这不仅造成正常的医疗秩序不能维持,同时侵害了全体患者的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鉴于“医闹”的发生,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应当对照《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予以反思。首先,对照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向患者说明病情和治疗措施。其次,在急救处置需要特殊检查、治疗时医务人员是否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治疗方案等情况。第三,医务人员是否与患者置于“平等”地位,尊重患者,且在救治当中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积极配合,去保证共同决策的医疗方案或进程顺利进行。第四从证据学的角度,以上情况是否记录在病历当中,有据可查。
笔者认为,患方是出于信任,才找到医方治疗。医方是掌握医疗信息的主动权,在与患方沟通时,应当共同做出决策和治疗措施,且在实施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到观察义务、高度注意义务,当患者处于重危致生命临终之前尽到告知义务,一般几乎不太可能会发生“医闹”现象。
注1:医疗纠纷 百问百答,丁涵章、程永健、黄伟彩编著,杭州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注2: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王森波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注3:误诊学——一个独立学科,作者张经建,2005年1月31日,《健康报》。
201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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