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谦 ]——(2011-5-4) / 已阅10913次
使用系从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而且从未收到原告关于不能使用该信息的通知;
被告使用的信息系被告自己独立取得的,与原告信息无关;
被告使用的信息系通过反向工程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
被告使用的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
d、被告所使用的信息是被告作为职工为原告工作时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积累起来的经验,它已经成为被告个人价值与人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以其为他人工作并赖以谋生,并不侵权。关于这一点,需提请注意的是,对于被告故意采用记忆的方式带走原告信息并披露或使用的,实践中一般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3)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a、原告销量减少的计算不正确。比如:销量减少还有其他市场因素等。
b、原告的利润计算不正确。比如:将未使用商业秘密产品的正常利润与因使用商业秘密信息而增加的利润相混淆。
c、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对。比如:多重标准叠加计算。
d、法定赔偿不合理。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权纠纷、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