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与死刑适用

    [ 钟建林 ]——(2011-4-28) / 已阅10338次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与死刑适用
    钟建林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是一句成语,意思是“不杀掉庆父,鲁国的灾难不会停止。比喻不清除制造内乱的罪魁祸首,就得不到安宁”。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又是一则历史典故,出处为《左传•闵公元年》中的“不去庆父,鲁难未已”。故事概要:周朝的诸侯鲁国第17代国王鲁庄公姬同的三个兄弟中的庆父十分专横,与鲁庄公的妻子哀姜勾搭成奸,先后害死后国王姬斑及哀姜妹妹的儿子鲁闵公姬开,野心越来越大,打算自己做国王,最后被鲁庄公的弟弟季友处死,拥立姬申为王,从此鲁国才平静。
    在革命战争年代,“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曾被用来强调对敌斗争要除恶务尽。毛泽东同志曾在《南京政府向何处去?》一文中说道:“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战犯不除,国无宁日。这个道理,难道现在还不明白么?”
    在如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则对死刑的适用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字面上就可看出,要庆父死,就是要对庆父适用死刑。为什么要对庆父适用死刑,是因为如果不将庆父处死,那么庆父将会继续危害社会,“鲁难未已”,因而必须从肉体上彻底消灭庆父。
    这就为到底应当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指明了方向:死刑适用对象本身必须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证社会不再受其危害,除了从肉体上消灭之再无他法,因而不得不对其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上述法律规定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象,仅仅是指“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规定了“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表明了限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立法倾向。
    又如何理解其中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这也可以参考“庆父不死,鲁难未已”这一典故: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那么该犯罪分子就极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反之,如果该犯罪分子并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既包括主观上不会继续危害社会,也包括客观上不能继续危害社会,那么就应当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以观后效。
    《刑法》如此规定,彰显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目的。因为,死刑毕竟也是一种对于人身的暴力,虽然披上了代表国家和法律的外衣。
    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必须严格适用:可判可不判的,应当坚决不判死刑;可执行可不执行的,应当坚决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行文至此,鄙人对某些人说的死刑适用要“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就实在难以理解了。何为“人民群众的感觉”?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是否判处死刑的依据,会不会造成随意扩大死刑适用的倾向?
    总之,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参考“庆父不死,鲁难未已”这一历史典故,切实严格死刑的适用。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