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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

    [ 覃达艺 律师 ]——(2011-4-25) / 已阅112735次

    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11、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前述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误工费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QQ联系: 1053253649* 或登录【艺法网】查阅覃达艺律师以下专题研究: 人身损害误工费赔偿;交通事故之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11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第十七条 挂床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宜认定。
    挂床的认定以医疗机构的体温单、医疗病程记录及医嘱综合认定。
    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误工费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可以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条件进行伤残评定而无正当理由拖延伤残评定的期间内,可以不计算误工费。
    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定残后的误工费问题。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5、对于构成伤残但伤残程度较轻、且在定残前早已康复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可否不计至定残前一日,而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于构成伤残但伤残程度较轻、且在定残前早已康复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可以不计至定残前一日,而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从该规定可见,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为原则,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为例外。该例外的适用前提为:一是因伤残误工;二是持续误工。对于在伤残情况较轻,且定残前早已康复的受害人,不符合持续误工的条件,故其误工费的计算仍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五章 误工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 QQ咨询: 1053253649* 或查阅覃达艺律师相关专题研究: 人身损害误工费赔偿;交通事故之误工费;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六)关于农村居民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问题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加消费性支出大致相当于其年收入数额,可以该两项统计数据之和作为计算农民误工费、护理费赔偿的依据。
    艺法网-2009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条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误工时间包括受害人住院日期和出院后经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的全休日期;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从住院之日起计算至定残之日止,受害人伤情痊愈后拖延定残的,误工日期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所确定的日期计算;受害人经住院治疗无效最终死亡的,误工时间按住院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可酌情考虑受害人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为没有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其主张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受害人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主张误工费的,对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上述年龄以上的城镇无业人员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明其有劳动收入的,对其实际较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受害人为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其主张误工费的,应提供证明收入减少的相应证据,在对证据审核无误后依法判赔;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中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月÷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月÷21.75天。
    艺法网-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一、误工费的确定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一般从侵权结果发生时起算。实践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未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不作为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
    2、评定为1至10级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治疗终结后至定残日期间(含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时间)的误工费根据伤残程度计算,计算公式为:时间×收入或平均工资×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为:10级10%,9级20%,8级30%……以此类推。)
    (二)误工收入的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赔偿。
    2、受害人属于在职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的收入外,其从事其他工作获取的报酬一般不予赔偿;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第二职业的在职人员的误工收入,可适当赔偿。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按以下几种情形操作:
    ①受害人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但有劳动收入的,应根据其从事的执业,参照我市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予以赔偿;
    ②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其劳动收入不固定的,其误工损失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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