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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法律实务手册

    [ 覃达艺 律师 ]——(2011-4-25) / 已阅11273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本省上一年度最低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目前为农林牧渔业)。
    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误工费的认定:是否仅凭单位证明?
    对误工费的认定,应个案审查,鉴于现在实践中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较随意,故对误工费的认定应同时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认定,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受害人的误工费。
    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是按照行业标准还是按照全省职工标准计算误工费?若按照行业标准,需细分到什么程度?
    对于“无固定收入”情形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照原告主张而定,若原告主张按照行业标准且该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行业标准;若原告主张按照全省职工标准的,则按照全省职工标准。对方当事人对原告的主张持有异议的,负举证责任。
    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就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将导致其收入的实际减少。此外,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不愿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6)受害人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但有劳动收入的,应根据其从事的职业,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章 无固定收入或无法证明收入情况下如何计算误工费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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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10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9、【固定收入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以认定为有固定收入: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参与社保、工资领取凭证等其他原始证据;
    (2)事发前三个月以上领取工资的原始证据;
    (3)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4)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其他。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城镇居民的,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农村居民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其误工费用。
    30、【误工费】权利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证明其固定收入以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证明。误工期间应当以医疗机构的证明、医嘱或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事故误工导致该收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可以根据误工期间,并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误工费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可以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条件进行伤残评定而无正当理由拖延伤残评定的期间内,可以不计算误工费。
    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二、农民、城镇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即无固定收入者),按上年度山东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按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执行。
    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本省上一年度最低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目前为农林牧渔业)。
    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6、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按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受平均收入三倍的限制。受害人没有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江苏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09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条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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