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达艺 律师 ]——(2011-4-25) / 已阅112422次
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二、农民、城镇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即无固定收入者),按上年度山东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按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执行。
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一、误工费的确定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一般从侵权结果发生时起算。实践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未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不作为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
2、评定为1至10级伤残的,住院治疗期间和医疗机构或法医有明确意见的门诊治疗时间,可全额计算误工费;治疗终结后至定残日期间(含受害人自行门诊治疗的时间)的误工费根据伤残程度计算,计算公式为:时间×收入或平均工资×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为:10级10%,9级20%,8级30%……以此类推。)
(二)误工收入的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赔偿。
2、受害人属于在职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的收入外,其从事其他工作获取的报酬一般不予赔偿;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第二职业的在职人员的误工收入,可适当赔偿。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按以下几种情形操作:
①受害人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但有劳动收入的,应根据其从事的执业,参照我市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予以赔偿;
②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其劳动收入不固定的,其误工损失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予以赔偿;
③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误工损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赔偿;
④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或承包经营户,其误工减少的收入可参照其上一年的税后平均收入或当地个体经营的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⑤公司高管等高工资收入人群,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第二十章 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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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10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0、【误工费】权利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证明其固定收入以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证明。误工期间应当以医疗机构的证明、医嘱或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事故误工导致该收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可以根据误工期间,并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6、当事人在外从事多份工作,或退休后仍在兼职,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收入为差额赔偿原则,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
会议认为,《解释》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解释》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通过审理依法应当采信,当事人的所有收入损失,都是其误工损失。在无法证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证明不被采信时,才能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定型化赔偿的补充。
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5)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20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甘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第二十一章 误工费赔偿中的行业收入的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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