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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 孙 斌 ]——(2011-4-12) / 已阅24445次

    答:生活自理障碍主要发生在三级以上伤残职工,经鉴定根据级别不同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7、劳动能力鉴定能否重复申请复查,复查结果高于或者低于原伤残等级如何处理?
    答: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每隔1年申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高于原伤残等级的,按新待遇标准补差额;,复查结果低于原伤残等级的,已发放待遇不返还。

    28、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9、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无时间上的限制?
    答:应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终结后提出申请,原则上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

    30、如何认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是社保机构第一次核定抚恤金待遇的标准,之后进行调整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3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1) 不包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承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要求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由社保机构补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在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由用
    人单位补差额。
    2)包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承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要求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特定数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减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部分由社保机构补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在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特定数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减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3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享受基本养老金?
    答:按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也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只有将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一次性补足至15年,才能在退休时享受基本养老金。

    33、伤残职工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按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伤残职工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4、工伤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津贴)。

    35、工伤职工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双重待遇?
    从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看,没有一个国家规定两者兼得的方式。国际劳工公约普遍认可的原则是,工伤者(如上下班交通)已受到其它赔偿保护时,可以不必在列入工伤补偿。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属于互补性质,两种请求所得数额不得超过工伤职工实际受到的损失。

    36、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是否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最高法院在2010年3月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待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37、曾在几家公司工作,在现单位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由谁承担职业病待遇?
    原则上由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如现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危害是由先前单位造成的,则由先前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如经组织调动,职工在新单位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是与现工作有关,其工伤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38、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期间发现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39、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首先了解劳动者在之前的工作单位是否有职业危害或者是否从事过职业病目录所涉及的工作岗位。
    2、在入职前全面进行体检,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逾从事的职业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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