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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戚谦:公司监事会召开的实务操作流程

    [ 戚谦 ]——(2011-2-21) / 已阅13742次

    2、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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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监事会的监督手段
    (一)有限公司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55条第2款)。——监事会主席签字即可,无需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57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55条第1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119条第2款)。
    (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151条第2款)。
    (四)监事的独立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52条第4款、第118条第4款)。

    六、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个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①



    注释:
    ①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原名为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权纠纷、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股东纠纷、交通事故等;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②本文为戚谦律师整理,转载须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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