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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共产党员权利义务观

    [ 张在祯 ]——(2011-1-21) / 已阅19905次


    也有的同志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忙于经济活动,只要履行党员义务就行了,至于党员的权利就不要行使了,并且认为只尽党员义务不行使党员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这种党员权利观值得商榷。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弄清党员权利的性质以及党员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政治学原理上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这只是受人民委托,履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党员权利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而不是什么个人权利,更不是个人的特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责任,具有不可放弃性的特点。从这种意义上讲,不行使党员权利就是政治失职行为。

    第二,从建党实践上讲,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十分重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在党的七大以前,《党章》在许多条文中都包括了党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党的七大、八大通过的《党章》则分别用专门条文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系统地科学地总结了建党以来,特别是建国以来党的建设经验,对党员义务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的同时,对党员权利做出了更充分、更完备的规定,从而使两者在党的利益的基础上统一了起来。

    第三、从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关系上看,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用马克思的名言来说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都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都是为了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任务和最终目标。如果不履行党员义务,就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去行使党员权利。反之,如果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也就不可能履行好党员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只履行党员义务不行使党员权利并不是党性强的表现,只有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的同时,又充分行使党员权利,才是党性强的表现。

    七、问题的结论

    中国历史的车轮已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双轨道。在公民权利日益受到尊重的法制时代,党员公民会遇到各种利益冲突。党员不好当,新形势下做一名优秀党员更不容易。一方面,尊重党员的公民权利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党员领取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合理报酬理所当然。党员有义务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也完全可以享有物权、债权、股权和专利、著作商标等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党员个人应当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坚持生产力标准时,不能降低党员标准。作为一名党员不但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总之,如果说非党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模范公民的话,那么,党员公民只有在党规党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活动才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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