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在祯 ]——(2011-1-18) / 已阅15910次
(三)加强信贷营销管理,做好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原则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象应当为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的各类出口企业。只要借款人是信誉良好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就可以防止骗税、防止经济纠纷,当然也就避免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被法院冻结。我们商业银行要主动与各级税务海关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合作,在切实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加强贷款营销管理,严格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此项贷款业务的稳步发展。
(四)适当放宽借款期限,合理确定质押率。《通知》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应当说确定这一贷款比例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但是在实际贷款营销过程中,由于行业竞争比较激烈、寻找优质客户比较困难等因素,各贷款银行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贷款比例。而受退税时间进度的影响,逾期贷款利息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银行应当适当放宽借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以避免逾期贷款利息风险。
(五)尽量增加辅助担保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通知》规定,必要时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担保。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借款人提供出口退税款质押以外的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担保。特别是在明知借款人实力不强的情况下,为防止出口退税款再发生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求借款人提供出口退税款质押以外的其他辅助担保措施。
(六)及时向政府部门呼吁,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通知》规定,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情况和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誉良好的企业名单。因此,我们商业银行应当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获取有关借款企业信息。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存款冻结案发生后,商业银行应当通过有关会议积极向银行监管机构、外经贸委、国税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以促成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稳妥而灵活的其他解决措施。
注:
①⑤《解放日报》2003年4月23日第7版《商业银行规避“退税坏帐”》。
②《上海金融》2003年第11期《银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③④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第297页。
【作者简介】
张在祯,1962年1月出生,男,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1988届法学学士、1993届法学硕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公司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仲裁员。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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