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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点及特

    [ 张红圈 ]——(2010-12-31) / 已阅16738次


    惩罚力度,特别惩罚面不够,惩罚的方式不公或非法,大量的犯罪黑数存在,造成司法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相反,确引起了不少副作用,出事者给人一种“当衰“的感觉。

    5、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国家对其的管理、监督制约不到位,同时也忽略了企业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未形成,却形成“上级没时间监督;同级没有胆量监督;班子部没人能监督;老百姓不知情无法监督;董事不管事,监事不监事,股东成摆设”的局面。国企虽设有纪检、审计、工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另外国企的分配制度不合理,工资低。

    三、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治理。我想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重点谈一下从国企及其管理人员个人的角度,完全可以做得到的防范对策。

    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应该是自身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应该是你及你所在单位的终身朋友和顾问。

    A、最基本的是要真正懂法,特别是要重视刑法。懂法后当然要守法。

    B、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交一些贴身的、有水平的律师界的朋友。

    C、要结合运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部法律顾问相结合。

    第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该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作为一个国企管理者应该牢记自己所从事的是高风险的“高空作业”,要给自己准确定位。

    A、清白地做人,认真地做事。

    B、牢记自己所从事的是高风险的“高空作业”。与一般公民相比,由于存在不少专门针对国企犯罪的法条,所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要更大;与企业的一般职工相比,企业领导人员的刑事风险更大,刑法规定的一百多个单位犯罪都与单位领导有关(双罚制)。甚至,企业领导人员的刑事风险比当官的还要大。这种情况下,就要“居安思危”,尤其对于身居高位者。

    C、准确定位。包括两方面,一是选择职业,二是自身职业能力的定位。

    第三,加大力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往往涉及到政治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拆东墙补西墙,对于一种实践已经证明已经成熟的机制采用所谓的扬弃地吸收,则只会导致机制不伦不类,在这种机制下,实际上一直出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犯罪景象。实践已证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不光是企业单方面的事情,也不一定能大幅度减少国企的亏损和管理人员的经济犯罪。我们已经注意到,国企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对刑事风险防范的确也起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国企内部非领导者的犯罪具有较好的防范作用。对领导者的监督应主要依赖国企外部的权力约束。国企本身所能关心的更多的是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我们国家有所忽视,作为国企管理人员而言,要给予关心,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要加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明确其职权。彻底、完全地按照公司法等关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来规范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对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使这些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不再因自身人权、财权受制于监督客体而出现不敢监督、监督不了的情况。
    重新审视工会的地位及作用,应将依靠职工群众开展民主监督提高到较高的位置。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企业重大问题向职代会报告制度、职工群众民主评议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让职工群众能够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及责任感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起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河南仰天律师事务 张红圈律师,从事10年法官、8年律师工作以来,依法维护了大量房地产、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知识产权等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先后为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并受聘于河南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等多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为其正确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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