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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点及特

    [ 张红圈 ]——(2010-12-31) / 已阅16739次


    (24)妨害清算罪

    (25)重大责任事故罪

    (2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7)消防责任事故罪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发案特点:

    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员犯罪也很突出,发案集中在热门行业、亏损企业及品牌企业。过去,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犯罪却相对减少。

    4、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呈现“59岁”、“26岁”、“39岁”现象。

    “59岁现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犯罪者都临近退休或离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二是犯罪人大都经过长期从政考验,大部分属于中、高级官员,有的级别相当高。三是这些干部在长期工作中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数人一生清廉,没有给自己捞到什么好处。四是主要是受贿、挪用、贪污。五是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还想拥有通过金钱换回权势的“感觉”。

    “39岁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人主要60年代初出生,80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大部分发生在中层干部中间。三是以行贿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换权。四是买官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捞回投资成本。造成“39岁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5、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受贿从“被动”走向“主动”。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企人员犯受贿罪多是被动受贿或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表现为“半推半就”,一边推辞,一边接受的特点,而现在多表现为主动性,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认为“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过去没捞,现在抓紧捞”。

    6、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这一趋势主要表现在亲友集体职务经济犯罪、管理层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及单位职务经济犯罪:

    亲友集体职务经济犯罪。此种腐败以权力为基础,以金钱为目标,往往是家庭成员多人参与,成为腐败现象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另外色情腐败也很难严重。

    7、犯罪动机从享乐型、满足生活资料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运营使钱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

    8、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极现象。

    9、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10、反侦查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受到打击后,普遍增强了反侦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他们以智能、金钱、权势和人情等伎俩,实施反侦查,千方百计对抗查处,逃避打击。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方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有所了解,对要害罪证十分敏感。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检察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

    二、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特殊成因分析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成因是一个多种因素揉合在一起有机地发生作用的系统,情况相当复杂。主要有四方面:

    1、间接的、宏观上的原因涉及到全民所有制等国家制度方面的问题。通俗地讲,国家大量的钱由个人管理,是完全基于对善良人性的高度信赖,但是没有好的机制约束,国有资产流失在所难免。

    2、来源于国企外部的、对国企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直接影响的原因。当前,企业普遍实行政企分开,在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却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尤其是对国企领导者的监督,“一把手变成了一霸手”。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在组织人事上,企业用人存在“重关系,轻政治”、 “重能力,轻品性”,采用人治的暗箱操作的用人方式等缺陷。用人腐败、司法也腐败。

    3、财产申报等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我国近几年在党政机关干部中也实行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应当在继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要制定以"反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制度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4、税制不合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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