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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谈20.83、21.75天的运用(2011年版)

    [ 孙斌 ]——(2010-12-14) / 已阅15339次

    再谈20.83、21.75天的运用(2011年版)

    孙斌


    2010年11月9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颁布,2011年度具体工作时间已明确。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以及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在2011年如何运用,笔者下面将用具体的数据和相关案例进行演示:
    一、2010年每月各类时间统计数据
    1、2010年1-12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为:21日、16日、23日、20日 、21日 、21日、21日、23日、21日、18日、22日、22日。
    2、2010年1-12月计薪日分别为:22日、19日、23日、21日、22日 、22日、21日 、23日、22日、21日、22日、22日。

    3、2010年每季度实际工作日分别为:60日、62日、65日、62日。
    4、2010年每季度计薪日分别为:64日、65日、66日、65日。

    5、上、下半年实际工作日分别为:122日、127日。
    6、上、下半年计薪日分别为:129日(含7个法定节假日)、131日(含4个法定节假日)。

    二、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的运用
    从数据统计看,受法定节假日的影响在2011年2月(16日)、10月(18日)无法运用20.83天计算工作日。无法定节假日的3月(23日)、8月(23日)、11月(22日)、12月(22日),如运用20.83天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下,用人单位将对正常工作日超出20.83天部分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为周期)下,按季计算实际工作日为62.5天,从该表数据看第一季度实际工作日为60天、第二季度为62天、第三季度为65天、第四季度为62天,全年实际工作日为249日比以往年份少了一个工作日。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计算加班费的话,第一、二、四季度用工作时间将少计算3.5天,第三季度多出2.5天将计算为加班时间。同样在以半年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按半年度计算实际工作日为125天。2011年上半年实际工作日为122天,下半年实际工作日为127天,也将出现上半年少计算3天,下半年多出2天而被计算为加班时间的情况。
    因而笔者认为:受法定节假日安排季度不均匀(上半年为7个法定节假日,下半年为4个法定节假日)的影响,每月、各季度以及半年度工作时间不应采用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来计算,而应采用每月、各季度和半年度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加班时间。

    三、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的运用
    从数据统计看,全年计薪日21日为3个月,22日为6个月,19日为1个月,23日为2个月;这其中有4个月(为19日、21日)有利于用人单位,而8个月(为22日、23日)有利于员工。
    对此笔者认为:在每月计薪日内采用21.75天计算日工资,对双方而言均存在不利的情况。因而应按实际计薪日计算日工资,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可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下面将用几个案例说明上述问题:
    案例一:A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从1月份数据看,该月法定节假日为1天,休息日为9天,工作日为21天,计薪日为22天。
    问题:A的工资为2000元,如果他从27日开始请假到31日,应该如何计算1月份的工资?
    答复:由于1月30日的休息日移至春节期间,因而他的请假天数为4天。
    (1)按21.75天计算A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1.75天*4天)=1632.2元
    (2)按实际计薪日计算A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2天*4天)=1636.4元
    从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按实际计薪日计算用人单位将多支付工资4.2元。

    案例二:B在2010年2月8日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从2月份数据看,2月法定节假日为3天,休息日为9天,实际工作日为16天,计薪日为19天。
    问题:B在2月份的工资为多少?
    答复:由于2月7日为顶替1月30日的休息日,B 1月份不在职,2月7日对B而言是一个工作日而不是休息日。另外公司在2月8日正常上班,12日正常休息;2月份B的缺勤天数为5天。
    (1)按21.75天计算B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1.75天*5天)=1540.2元
    (2)按实际计薪日计算B的工资:
    2000元-(2000元/19天*5天)=1473.7元
    从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按实际计薪日计算用人单位将少支付工资66.5元。

    兰泉留言:
    由于统计表格无法上传,可能造成对20.83、21.75天的认识有些模糊。有兴趣的HR可上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14f3100100nh2h.html,通过表格来全面认识20.83、21.75天在日常运用的可行性。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lanquanls@sina.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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