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控制研究

    [ 孙廷然 ]——(2010-12-10) / 已阅14846次

      1.修正死缓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但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会导致陷入逻辑循环的怪圈,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较大的争议,建议修改或删除。结合上述修正,第48条第1款的完整规定就是:“死刑只适用于能够证明存在杀人的直接故意且行为直接导致了人身死亡的最严重的犯罪;但是,对这些犯罪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修改执行死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该条规定有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根据该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但对“故意犯罪”没有任何限制,扩大了死刑执行的适用,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死刑政策。对“故意犯罪”应作限制,只有对基于不可宽恕的原因实施了表明其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严重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才符合死缓制度的精神,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第二,从文理上看,似乎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不需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就可以执行死刑;但是,死缓制度的宗旨是给犯罪人以自新之路,这就要综合考察犯罪人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没有等到二年期满就执行死刑,有悖死缓制度的宗旨。为了减少死刑执行,应承认故意犯罪而二年期满以后再执行死刑的合理性[10]416-417。因此,可以将该条修改为:“如果基于不可宽恕的原因故意实施了表明其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二年期满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重构减刑、假释制度
      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运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的具体体现。但我国的减刑制度有其本身的弊端,我国的减刑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减刑即不可撤销,因而减刑之功能受到一定削弱[4] 34。假释制度是一种典型的非监禁化措施。我国实行的是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有关研究指出,我国的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比假释人员的重新违法、重新犯罪率高,大多数的累犯、再犯曾经是减刑刑满释放人员,这说明减刑刑满释放人员的整体矫正质量不如假释人员[11]。
      我们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重构减刑、假释制度,扩大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应当赋予被判处死刑的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请求的权利,重视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效果,提高减刑、假释的适用率。
      (三)重构赦免制度
      “罪刑的赦免在政治宽和的国家是有极大的用处的,如果谨慎地使用的话,是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的。”[7]110中国古代自夏商以后几千年都有赦免之制,早在中世纪以前,欧洲国家就有赦免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大都规定有赦免制度,将赦免作为一种刑罚消灭的制度[3]692-693。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赦免制度已处于被虚置、冷落的境地,有重构之必要。应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内完善特赦制度,并辅之以大赦、赦免性减刑等基本赦免类型;同时,亦应严格规范赦免权的使用,力求形成以特赦为核心的现代赦免制度[12]。
      根据赦免理论,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的对象没有限制,其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罪与刑同时免除;而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其效果仅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只是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制度,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宪法仅规定了特赦制度。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赦免”就是指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10]486-487。
    我们应当重构我国的赦免制度,在宪法上增加大赦制度,给予所有被判处死刑的人请求赦免的权利,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提出赦免请求。
      迄今为止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通过规定、判处以及执行死刑可以影响到犯罪的发展。虽然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可以对死刑进行有效地控制,但废除死刑还需要有完善的社会政策与其相配套,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13]我们相信,通过在制刑阶段、量刑阶段和行刑阶段对死刑进行有效控制,能够加快我国全面废止死刑的进程,有益于我国的法治文明、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袁彬.俄罗斯废止死刑及其启示[N].法制日报,2009-12-02(10).
    [2]赵秉志.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从刑事实体法视角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7(2):3-16.
    [3]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M]//赵秉志.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6-2007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李淑娟.我国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反思[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4):116-121.
    [6]卢建平.国际人权公约视角下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M]//赵秉志.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6-2007年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8]高铭暄,张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M]//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903.
    [9]马丽丽.论我国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建构[J].河北法学,2005(11):148-153.
    [10]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1]刘京华.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利弊[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2):1-11.
    [12]阴建峰.现代特赦制度新探[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2): 91-96.
    [13]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29.

    作者简介:孙廷然(1972-),男,河南扶沟人,编辑,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和编辑学。
    联系方式:15893680989 suntingran@163.com
    (周口师范学院 学报编辑部,河南 周口 466000)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