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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单位犯罪

    [ 黄玉雪 ]——(2010-11-19) / 已阅12771次

      (4)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5)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6)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7)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如赖昌星走私案 )。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8)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只处罚单位。刑法学者何秉松指出:无论是两罚还是单罚,也无论是单罚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只处罚法人或只处罚自然人),受处罚的都是犯罪主体,即直接实施犯罪的人,而绝非其他没有犯罪的人,这里不存在任何替代他人受罚或把刑罚转移他人的情况。因此,把单罚制称之为代罚制或转嫁制是不正确的。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代罚制或转嫁制的称法虽然形象,但却给人一种“代人受罚”的感觉,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易生误解。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
    多数人认为双罚制比单罚制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主体,它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把责任推卸或转嫁给个人。另一方面,单位毕竟是自然人的组合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自己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这种责任全部推脱或转嫁给单位;第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反映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评价。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犯罪是以单位形式实施的,但是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主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据此,刑法规定少量单罚制是可以的。这种情况如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务罪。
      (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情况下实行双罚制。
      1、对单位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就一个刑种即罚金。有的国家对单位犯罪刑罚的规定并不仅有罚金一种。如《法国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规定得十分具体全面。对单位判处的刑罚除罚金刑以外,还规定了解散、禁止从事职业活动或社会活动、逐出公共市场、禁止向公众募款、禁止签发支票、没收用于犯罪和犯罪产生的财产、公告或传播宣告的判决等10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单位判处的罚金,采取的是无限额罚金制。为何未规定罚金数额,主要考虑单位犯罪的规模、危害程度、涉案金额等情况比较复杂,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各不相同。
      2、对单位成员的处罚
      在双罚制中,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既包括罚金也包括自由刑,主要是自由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的轻重有两种情况:  (1)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虽如此,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这些人员为了团体利益的动机,加之单位犯罪往往具有多人共同决定、共同实施、责任分散的特点,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轻于个人犯同种罪的量刑标准;(2)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规定,个人犯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犯受贿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
      关于对单位成员的处罚,《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三)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文认为,在单位犯罪单罚制的情况下,对直接责任人员罪责的认定仍可以采取双罚制中所说的罪责认定原则。刑法中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有:(1)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2)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4)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5)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务罪。
    参考文献
    ①《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第245页,商务印刷馆;
    ②《刑法的修改和适用》周道鸾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③《刑法》付英 王丰著,当代世界出版社
    ④《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张穹著,中国检察出版社;
    ⑤《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何秉松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⑥《法人犯罪论》刘白笔著,群众出版社;
    ⑦《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何秉松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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