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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荣安 ]——(2011-12-9) / 已阅6716次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时限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到终审判决,他可以被羁押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很复杂,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最长的,包括了经上级机关审批延长的时限,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绝对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195天)
      (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96条)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包括延长期限),如果再延长羁押那就无法无天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保定律师张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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