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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

    [ 张在祯 ]——(2010-11-10) / 已阅38480次

      可能是由于专业视角的缘故,大凡来到商业银行工作的法律人士,不久就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律含量很高。而且,随着工作时间的延续和对银行业务接触理解的逐步深入,这种感觉与日俱增。如果说一般情况下“财富的一半是合同”的话,那么“银行的存款合同全部是财富”,包括大额存款诈骗在内的金融诈骗案件,自始至终每一个环节都涉及法律要点。有一位银行基层网点员工说“很多风险隐患的形成,归根结底是不懂或不完全懂造成的。因为能力及经验有限、信息不对称或是调查渠道缺乏,客户经理有时候遇到一些问题确实会手足无措,有些会寻求帮助,一部分也可能会凭感觉走。”发生在银行业的金融诈骗案件表明,在精心设计,多有财务或法律顾问,有预谋的诈骗犯罪团伙面前,银行员工的职业素养,特别是法律素养就显得非常欠缺,近乎“无知者无畏”。笔者深感,法律就是放在马路上的黄金,国家鼓励人们去无偿使用它。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可以断言,若早知道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如此严重的话,员工大都不会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需要指出的是,银行对于信贷人员的法律培训基本上还比较重视,对于柜面结算条线员工的法律培训相对不足。建议银行多组织柜面结算人员到法院旁听金融诈骗案件的庭审,也可到监狱参观或听罪犯现身说法。银行在开展员工上岗培训及后续岗位培训时,必须结合业务建立健全法律培训制度。其实,银行员工遵守银行规章制度,就类似遵守交通法规,别把违章不当回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悔之晚矣。笔者深感,依法合规不仅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广大员工合法权益的强制性保护。特别告诫银行员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为了“一碗红豆汤”而因小失大。上海市公安局领导谈如何防范街头诈骗时指出:“小利益比蒙汗药更令人头昏。”一位哲人说过:“你可以在一部分时间内蒙骗所有的人,你可以在所有时间里蒙骗一部分人,但是你绝不可能在所有时间里蒙骗所有人。”无需调查可知,正在监狱服刑的(前)银行员工没有一个是不后悔的。

    (三)营造优良案防文化氛围
      “一家银行的失败,往往不是由于缺乏制度,而是因为缺乏一个好的文化”(黄兰民《香港银行管理细节》)。银行必须营造“操作风险处处存在,防控案件人人有责”的案防文化氛围,使所有营业网点的空气中弥漫案件防控的成分,在让优质客户享受到优质服务的同时,也让存心不良的“客户”嗅觉到浓厚的案件防疫气味,还要让潜伏在银行的内鬼时时刻刻感到“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正如潘岳先生在《中国高层文胆》中所言:“守法的人办合法的事,处处方便,感觉不到谁在管他;违法的人办违法的事,处处受阻,许多环节都在管他。”日常工作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员工为了掩盖一个偶然的小失误,可能会故意再犯几个甚至一系列更大的错误。遇此情形,员工应当检举、抵制和堵截,发现欺诈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时银行应当奖励立功的员工。银行应当避免出现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所揭示的“破窗效应”: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物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窗户就会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小破坏带来大灾难。需要建议的是,如果员工有效中止并检举抵制犯罪活动,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进行保护性从宽处理。监管机构反复强调,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干部员工的管理,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预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手段。监管机构都如此用心良苦,作为商业银行的员工更应该为自己、为家人、为银行,在每一滴血液里,在每一个细胞内,在每一个基因中,在灵魂的最深处,牢固地烙上永不褪色的案防之印。

    十、树立科学的案防观

    (一)坚持科学的经营发展观
      对商业银行而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涉及立行思想、战略定位、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经营指标等许多内容。从案件防控角度而言,主要是如何处理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问题。坚持科学的经营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确保银行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看似个重视风险管理的年代,可是有谁能摆脱发展指标的悲哀?“又好又快的发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发展虽是硬道理,然而,浮肿就是在生病。安全就是效益。报告资料显示:从2006年6月到2008年1月,法兴银行的 11种风险控制系统针对科维尔的各种交易自动发出了75次警报。科维尔向警方调查人员供述,当他盈利时,上级虽察觉他有违规行为,但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才导致了他作假屡试不爽。正如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所说:“没有发展的内控等于慢性杀,而没有内控的发展则发展越快损失越大。”许多参与大额存款诈骗犯罪案件的银行员工或领导,在法庭上都以“完成存款指标”为由,替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可是,划入存款人在案发银行账户的存款,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划出存款人在案发银行的账户。刘明康主席在银监会今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强调“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与风险控制奖惩制度,在加强风险防控、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提高经营效益”,正是坚持科学经营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吸取案件教训稳健发展
      一家银行一旦发生大额资金被骗案件,好像一人得了传染病,不仅全家人心惶惶,就连邻居都非常紧张。由于此类案件“防不胜防”,银行只能“防上加防”,结果是全行上下,声誉受损,信心受挫,工作量增,压力加大,检查的和被检查的都有说不出的苦与痛。可以想象,当一家著名的上市银行董事长站在主席台上因出现诈骗案受质询并鞠躬向客户和投资者表示道歉的时候,是多么辛酸!事实上,案发银行网点在一段时间往往会发生存款流失、贷款萎缩、员工跳槽等萧条景象。钟南山指出:“对疾病恐慌的心态,比疾病本身还可怕!”在那万般难熬的日子里,案发机构需要反思悔过,应当问责,更需要关心帮助。此时,任何畏惧、逃避、侥幸、悔恨、推诿等消极态度都于事无补,应将一股股“恐案”症,转化为一阵阵“控案”风,鼓励员工士气!稻盛和夫说过:“灾难的发生,是自己过去犯下罪孽的报应。如果不殃及性命,到此为止的话,那反而是值得庆贺的事。”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恩格斯有句名言:“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同理可证,对一家银行而言,案件一旦发生就会升华成永不消逝的财富,案件发生之日就应是“享受”教训之时。应该避免和最不能容忍的是,同类案件,特别是低水平的案件,重复发案。千万不要应验巴菲特的话:“我们从历史上学到的教训,就是人们其实从不吸取历史的教训。”

    (三)多方联动共同防控案件
      预防金融诈骗犯罪,必须要综合治理。首先,银行认真自查,特别是审计部门严肃认真,咬住疑点不放松,对于查处或者阻击大额存款被骗案件至关重要。其次,现在各银行之所以非常重视案件防控工作,并营造了浓厚的案防氛围,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种案防警示教育活动功不可没,如今年银监会正在全国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去年银监会组织的“中资银行业机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巡展”,用图片的形式介绍了100个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上银监局组织编写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今年下半年上银监局正组织编写《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教育读本》;去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开展了“建立本市中资银行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合规从业、庭审教育合作机制”活动,并于今年3月10日根据该合作机制首次组织旁听了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某商业银行员工挪用公款一案;特别令人敬佩的是,中国银监会准确研判形势,果断采取措施,在全国开展大规模案件风险排查,狠抓银行业案件风险防控,才有效控制住了去年上半年银行业案件高发态势,使案防形势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再次,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为最大限度减少存款企业和银行的损失和侦查、起诉、审判金融诈骗犯罪立下了汗马功劳。今后,在多方联动共同防控案件方面,还有许多工作可做:如可否由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组织编写全面系统的《中国银行业案件防控大纲》并定期修订,在此基础上由各商业银行“纲举目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全民金融法制常识及案防意识教育;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界合力推广使用电子签名、支付密码和电子商业汇票,建立银企共同防范银行诈骗案件新机制;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完善《票据法》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明确支付密码、电子签名和电子票据在支付结算业务中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可否在侦破金融诈骗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存款人的过错进行核查,同时侦破犯罪分子所犯与案件相关的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为银行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挽回损失创造先决条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法》规范存款法律关系,界定“恶意存款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惩处资金掮客非法中介活动。新闻报道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与诈骗银行有关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在金融诈骗犯罪十分猖獗的背景下,真令人担忧!“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刑的危险。”这段马克思曾经引用过的19世纪英国评论家的话,似乎说明死刑对惩治金融诈骗犯罪是有一定的威慑力的。取消金融诈骗罪死刑,须慎之又慎。

    △ 结语

      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一旦发生,就会给银行人留下永远的伤痛,在心灵深处罩上挥之不去的阴影,在从业人员心中留下刻骨铭心的记忆。该类案件形式上反映了银行的操作风险,本质上还是由社会信用风险转嫁而来,进一步验证了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而风险防范永远是没有底的。参照古罗马军事学家韦格蒂乌斯的话:“你想要和平,就要准备战争。”所以,银行业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人们的最大不幸,是被罪恶压倒的不幸”(《道德箴言录》)。银行家们在战略上要正视金融犯罪,在战术上要重视防范金融犯罪。如果没有非典肆虐,谁会重视卫生防疫?案件防控工作既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又要防止产生“被检查”情绪。尽管案发后的一系列亡羊补牢措施犹未为晚,但是未雨绸缪地构建案件防控体系更为重要。要想银行业稳健发展,从银行角度而言,就应完善大额资金被骗案件防控长效机制;从国家角度而言,必须构建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需要强调的是,运用电子支付密码等科技措施、加强存款企业内控管理、立法惩治资金掮客违法中介、依法追究恶意存款人的过错责任,是中国银行业防控大额存款诈骗案件工作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作者简介】张在祯,1962年1月出生,男,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1988届法学学士、1993届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公司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仲裁员。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副总经理。联系电话:021-68476332,13918106442,单位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邮编:200120,E-mail:zhangzzh@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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