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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

    [ 张在祯 ]——(2010-11-10) / 已阅38485次

    五、银企联动防控案件

    (一)了解存单形式借贷案件
      1997年针对当时存在大量“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分四几种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情况是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第四种情况是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显然,用资人都不可能全部偿还,而银行只承担部分责任,出资人(存款人)的损失必然发生。此规一出,此类案件即可销声匿迹,却又以更加恶毒的形式再现。

    (二)严加防范恶意存款风险
      只要了解了上述“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案件,就不难理解近几年中国银行业爆发的众多大额存款被骗案件的一个关键环节:存款人(出资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又故意让银行失误流出银行。这样,出资人收取高额利差,把用资人送入大牢或送上断头台,让银行承担百分之百的存单兑付责任。何其毒也!不妨略加分析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仅从犯罪分子(用资人)使用假章盗划存款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这一基本事实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国家机关启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就是必须的;在银行存款业务竞争非常激烈,银企双方事前互不相识,几个神色紧张、匆匆忙忙凭几张名片就算表明“银行员工”或“行长”身份的人,在资金掮客的引导下,到存款企业办公场所签几个字、盖几个章,连同开户手续办理和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存款合同签署在内的程序,仅用十几分钟就完成,是完全不符合银企营销常理的;仅用名片作为银行员工或高管的身份证明,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存款企业的高管或财务人员明知是将款项存入银行,在存款前后却从用资人处收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高额利差,是无法解释的;明知道用资人会通过不合法合规的手段从银行划走自己企业的存款而装聋作哑地放任自流,是有明显过错的;企业的银行存款信息作为非常重要的商业机密,故意直接泄露或通过资金掮客间接泄露给用资人,这一过错与资金损失是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拿了高额利差、放任用资人划取银行存款、借口银行验印失误推卸责任,是有加害银行恶意的;庭审证明,凡是具有恶意存款情况的“受害人”,是不敢出庭进行对质的;“当你对自己诚实的时候,世界上没有人能够欺骗得了你”,这句话对恶意存款企业而言,是非常适用的。综上所述,银行员工尽可能了解存款企业的情况,识破个别存款企业“恶意存款”陷阱,是防控大额存款诈骗案件的基础。

    (三)银企联动防控存款被骗
      “顾客是上帝”的服务理念早已深入银行人心。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说过:“顾客是企业的基石,是企业存活的命脉。”但极少数的罪犯就是以客户身份进入银行的。可谓“成也客户,败也客户”。伟大领袖毛泽东早就告诉过我们:“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大额存款被骗案件表明,确有存款企业高管或财务人员贪图犯罪分子的高息,将企业闲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按犯罪分子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不提款,给诈骗犯提供方便等情况。归根结底,绝大部分存款企业都非常关注存款安全,有的存款企业还主动到银行对账,不管是由于企业内部人事变动等什么原因,但愿企业将对账作为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制度化、经常化;更有甚者在办理票据业务时还要银行出具承诺书,以明确银企双方的法律责任;可否进一步探索银企联网控制机制?今年财政部制定了18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其中,《第6号——资金活动》规定至少应当关注的四大风险之一,就是“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要求企业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银企联动是防控存款被骗的基本方略。

    六、严厉打击非法融资

    (一)大额存款被骗案的实质
      有人会问,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为什么有些存款企业非要通过银行进行恶意存款活动呢?可以从20世纪60年代世界首富石油大王保罗•盖帝的一个成功经历的反用找出答案。1915年末有人要把一块地皮出租,他去查看后觉得很有希望,却拿不出那些挖到油井的或老石油商人能拿出的那么多钱。他便请求一家银行派出一个代表替他出价,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拍卖时不少极希望得标的独立商人见到银行的人也来投标,就想如果银行参加拍卖,一定是代表什么巨大的石油公司,愿意出任何的高价租下那块地的,喊价将是白费心的。结果,盖帝以500美元就把它租下来,这是非常低廉的价格。这个案例是从正面说明了银行信用的力量。而那些恶意存款企业恰恰是“反用银行信用”,他们很清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活动,很可能造成重大存款损失,已经行不通;若将资金委托银行贷给用资企业,信用好的用资企业利率低而信用不好的用资企业风险大。于是,直接或通过资金掮客间接收取用资企业的高额利差,又将资金存入银行,再通过用资企业的员工盗换印鉴卡将刑事诈骗责任推到用资企业或银行的员工,将兑付存款责任留给银行。银行是经营信用也讲信用的,存款在银行被人盗划,银行若不承担兑付责任,行吗?因此,通过“恶意存款”转化而来的大额存款被骗的实质,就是出资企业(贷款企业)与用资企业(借款企业)之间的违法借贷风险的转化形式。现在许多银行承受的操作风险,也由社会上的信用风险转化而来。商业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件为什么屡禁不止?如果不从战略上认识到这一点,案件防控工作就很难得以根本改观。

    (二)揭开存款诈骗案的面纱
      一般情况下,在大额存款诈骗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往往会发生一场存款企业与存款银行之间的存单兑付纠纷诉讼案件,而且需要高度警惕的是,前面的刑事诈骗案件结果对后续的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在处理刑事诈骗案件过程中,发案银行网点要接受分行或总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反复进行的审计、调查、检查、侦查、核查,处于被兜底翻的状态,没有也不必隐瞒什么。可是,本来应理直气壮的存款企业,却表现得不是光明磊落,甚至胆战心惊。当然也有存款企业在案发后自知理亏,实事求是地与存款银行达成了协议,妥善处理了存单兑付纠纷问题。对于那些犯有恶意存款行为又拒不认错的存款企业,只要出资企业(存款企业)直接从用资企业(犯罪嫌疑人)处获得了高额利差,在后续审理存单兑付纠纷诉讼中,应推定存款企业主观上对用资企业使用存款属于明知,须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查明存款企业及其员工揣着明白装糊涂,协助犯罪嫌疑人盗换存款企业印鉴卡等行为的,应自食其果。至于存款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收受了用资企业的高额利差又将盖有真实印章的贷记凭证等支付凭证交给用资企业到银行划款后使用并约定归还的情况,即使银行确有不规范之处,也不能推定用资企业诈骗存款企业和银行,这本质上就是企业之间不规范的融资活动。当然,如果银行员工帮助存款企业和用资企业违法借贷,银行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后续的存单兑付民事纠纷案件,可否借用公司法上通用的“揭开公司面纱”原理,揭开大额存款诈骗案的“面纱”,存款企业和银行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家立法惩治资金掮客
      自改革开放以来,以高息非法融资为职业的资金掮客,历经 “手拉手存贷款”、“以假存单骗贷”、“恶意存款”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等违规、违法、犯罪活动的“考验”,可谓经久不衰,基业长青。特别是在股市低迷、银根紧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铤而走险、饮鸩止渴,有些存款企业利利欲熏心、利令智昏的情况下,其生意越来越兴隆。在资金掮客招摇撞骗向用资企业疯狂收取高额佣金,特别是向用资企业收取高额利差再转付存款企业的非法活动中,资金掮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银行或存款企业权益的结果,却都希望或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有的还直接参与诈骗作案,这已成为大额存款诈骗案件频发的主要诱因。在大额存款诈骗案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着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活动。刘明康主席在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发出“要严禁各种形式的拉存款行为,取缔各种存款中介”的动员令,可谓直击要害。最近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在制定的《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都要求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确有必要。商业银行应当高度警惕资金掮客活动,严禁员工参与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活动。建议银行在账户协议、对账单、存款合同等文书上,明文警示存款人:“当您从银行以外获取额外利息时,您的存款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资金掮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气焰嚣张,危害极大,建议尽快将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行为纳入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严加惩处。

    七、针对案防建章立制

    (一)利用制度防范人性弱点
      在大额存款诈骗案件中,案发银行涉案员工表现出了明显的人性弱点:重信任、轻防控,重人情、轻制度,重权力、轻规定,重业务、轻内控等等。最为可怕的是接受领导明示或暗示,放任假章过关或截留对账单等诸如此类“是可忍,孰不可忍”的致命违规行为,居然还能得到许多员工的理解。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讲法治胜于人治时指出:“人的本性难免有感情用事毛病,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以往银行制定制度的目的,侧重于对某项业务或事项进行管理。残酷的案件事实证实了政治学之父马基雅弗利的观点:“不论谁想建立一个国家,并给它定法则,他就应该先假定人都是凶恶的。”这应当是商业银行建立规章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商业银行法》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规定:“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当然,以防范坏人为目的的制度,经常会给好人带来副作用,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代价。“我们没有足够的力量完全遵循我们的理智”(《道德箴言录》)。巴林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严重缺失的案例,验证了:“不管你有多么优秀,训练方法如何先进,都得有严厉的规章制度加以保证”(《没有借口》)。

    (二)精心设计案件防控要点
      人性经不起挑战,对财富和权势的渴望和占有欲,永无止境。法国伟大的法学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银行员工违法犯罪的最为显著的特征正是职务性和智能性。内部控制的目的,就是加强岗位制约和监督机制,阻止员工实施犯罪。最为典型的就是严禁不相容岗位一人多岗。国外一句农夫谚语说:“我只想知道将来我会死在什么地方,这样我就永远不去那儿了。”因此,寻找“死亡点”、“出血点”或“发案薄弱环节”非常关键。下面的管理寓言,形象地告诉我们精心设置内部控制要点是何等重要:一天动物园管理员发现袋鼠从笼子里跑出来了,于是开会讨论,一致认为是笼子的高度过低。所以他们决定将笼子的高度由原来的10米加高到20米。结果第二天他们发现袋鼠还是跑到外面来,所以他们又决定再将高度加高到30米。没想到隔天居然又看到袋鼠全跑到外面,于是管理员们大为紧张,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将笼子的高度加高到100米。一天长颈鹿和几只袋鼠们在闲聊,“你们看,这些人会不会再继续加高你们的笼子?”长颈鹿问。“很难说。”袋鼠说:“如果他们再继续忘记关门的话!”对大额存款被骗案而言,这个“动物园的门”就是“银行存款账户”,其钥匙就是“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

    (三)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十案十违规,有章不循、制度虚设,是金融诈骗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按制度办事,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案防工作的基本要求。下面的案例,可告诉银行人怎样算是“照章办事”。1949年10月1日下午2点半开国大典进行期间,在劳动人民文化宫入口,一位未配戴观礼证也无代表证而要上天安门城楼找毛主席的中年女士与哨兵发生争吵。警卫连忙向上汇报,北平纠察总队一大队副政委骆骥急忙赶过去,发现来人正是主席夫人江青,便连忙向开国大典警卫总指挥公安部长罗瑞卿汇报。罗瑞卿听完,想都没想,回答很干脆,只说了4个字:“照章办事!”试想,多少案件只要银行员工照章办事,怎么会发生呢?作为常识,人们都知道若屋子中间生着炙热旺盛的火炉,围坐的人如果只顾烤火而不小心翼翼,就很有可能手脚触碰并被烫伤,这就是著名的“热炉规则”:一是炉子火红,一般情况下每个人不用手摸也都知道是热烫的——警告原则;二是每当你碰到热炉,肯定会被灼伤——验证原则;三是只要碰到炉子,灼痛就马上发生——即时原则;四是不管谁碰到炉子,肯定会被烫伤——平等原则。同理可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关键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执章必严,违规必究!

    八、依靠科技防控案件

    (一)利用科技阻击外部诈骗 
      在整个金融业全方位都须搭乘IT高速列车的时代,银行运用支付密码阻击外部诈骗尤为迫切。随着电子扫描、激光刻章等技术的演进,不仅传统的“折角验印”等人工比对方法,即使是电脑验印对企业预留银行印鉴辨别印章印文真伪的方式,也显得力不从心。2006年四川系列金融诈骗案证明,银行使用的“折角验印”方式,难以识别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技术伪造的假印鉴,给金融机构识别与防范金融诈骗和洗钱犯罪带来极大困难,使正常业务活动蕴藏巨大风险。运用支付密码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支付密码是用于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签章真实性的辅助措施,它是指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器系统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16位的数字。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操作本单位的支付密码器计算每张票据的支付密码,并填写在票据上,银行只需对这组支付密码进行核验,就能辨别票据的真伪,改变票面上的任何一个数字,都不能通过银行的核验。由于每张票据支付密码的独一无二性,不仅银行可有效防止出票人对其支付行为抵赖,不法分子也根本无法对其伪造、变造和复制,就从源头上彻底杜绝了利用伪造印鉴和涂改票据实施金融诈骗的可能。涉案资金达11.25亿元创建国以来山西金融诈骗案之最的“7•28”特大金融诈骗案,令山西省城太原市内的商业银行几乎“全军覆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只有工商银行得益于使用支付密码幸免于难,即为典型的例证。另外,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银企电子化对账、短信通知对账、USBKEY电子签名等科技手段也是非常有效的案防措施。大快人心的是,去年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投入运行。电子商业汇票存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纸质票据不可避免的携带转让风险、遗失损坏和遭抢风险、假票和克隆票风险将不复存在,可以有效防止票据欺诈犯罪。还可以利用信息科技系统对开户交易频率、金额和时段等预设异常特征条件进行分析筛选,对异常数据定时核对,加大排漏查疑的力度,阻击外部诈骗。

    (二)利用科技防控内部欺诈
      银行业比较重视规章制度建设,素有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三铁”之称。从理论上说,如果银行内部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防范意识,诈骗犯罪分子很难得逞。现实情况却是,“规章制度执行难”是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难题,银行也没例外。无数的案件事实证明,人的自控和抵制能力是很有限的。伟大哲学家罗素有言:“人们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他们受到的诱惑太少。”与一般企业员工相比,有些银行岗位的员工受到的诱惑会更大些。“人都是血肉之躯,要想抵挡魔鬼的诱惑,谈何容易啊?”(《圣经故事》)最可靠的是人,最不可靠的也是人。笔者以为,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将银行内部作业流程和内部控制要点,特别是案件防控的刚性规定,嵌入计算机系统进行锁定,给“铁账本、铁算盘和铁规章”通上高压电,铸就犯罪分子可以思念但不能触摸的防控网!做到落实制度无法走样,执行制度不能变通,坚决遏制规定让位权力,制度让位人情的肆意违规行为,借助“科技不讲人情的力量”,让机器人管控自然人,防控银行员工欺诈。如票据上的支付密码就只能由企业所持有的支付密码器产生,银行能够通过支付密码核验系统自动验证密码真伪,却不能代替开户单位产生票据密码,所以银行内部人员不可能预知每张票据上的支付密码是什么,使得银行内部人员无法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作案。值得关注的是,科技防控也要执行自助机具的钥匙或密码不准同时由单人保管、不准借用或共用系统用户号、有权人授权时必须先审核再授权等规定,以防范新的技防操作风险。要强化远程视频系统监控,对现金柜台内部、企业开户柜、敞开柜台全景和私人理财操作柜等重要部位的监控录像,不仅保存期限不低于 90天标准,关键是要定时、适时、及时观察分析录像,监督相关人员的操作行为。当然,如有可能则全面启用指纹登陆系统,废止柜面人员凭柜员工号和密码登陆银行操作系统的模式,杜绝借用、盗用柜员工号现象,更有利于防控内部员工作案。

    (三)尽快修法实施科技案防
      一枚枚橡皮牛角图章竟然困住了强大的金融行业,一桩桩巨额金融诈骗案多次震惊朝野。据悉,个别银行至今仍采用人工验印方法,验印准确率较低,致使内部员工多次使用伪造印章作案均得逞。真是可悲可叹!痛定思痛,彻底根治假印章祸害的唯一出路必然是科技防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高瞻远瞩,从9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部分城市试点推广支付密码,至今已在全国不少城市成功推广应用,防范票据诈骗犯罪的成效十分显著。可是,目前有关支付密码的个别规范主要散见于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2000年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推行支付密码使用的通知》和2006年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3年人民银行《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对支付密码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可惜该法规层级仍属于部门规章。尽管历经金融系统许多有志之士千呼万唤,有关支付密码的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法律或司法解释条款尚未出台。以上有关支付密码的规定,除了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外,还存在存款人自愿使用、支付凭证适用范围较窄、功能界定为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签章真实性的“辅助措施”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存在法律风险。为此,尽快修改完善《票据法》等支付结算法规,明确支付密码和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业务中的法律效力,提高金融机构防诈骗、抗风险能力。值得关注的是,像上海这样要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重镇,更应成为推行支付密码的模范之都。

    九、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一)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自古钱业就是头发丝上吊元宝的行当,宁肯稳取一文,也不险取百两。银行所用之钱大部分是债权人的,经营应当依法合规,必须受到特别监管。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评法兴银行违规交易案时说:“我认为违规交易,算是金融市场的家常便饭。你现在看到的仍然是一个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够的市场。”可见强调银行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之必要。合规风险管理具有刚性,如果在合规违规问题上,经营者也认为只要违规成本低,经营收益足以覆盖风险损失就可以考虑,那是很危险的。有时违规似乎有术也有效,然而毕竟有限,以此长久经营一家优秀银行者,古来未有。我们不能排除有些违法犯罪案件,一开始的确带有完成经营指标的主观因素。据悉,山西“7•28”案发后,当地金融系统的一位人士分析说,这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完全的被骗者,各方都是知道一些内情,但是各方出于自身利益,同时抱有侥幸心理,最终结成了一个同盟。斯大林对毛泽东说过的“胜利者是不受谴责的”和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曾说的“需要面前无法律”,都不适用于对违规经营者的宽容。归根结底,最后保护我们银行及其员工合法权益的还是法律。社会越复杂,法制越重要,法律是底线。越是竞争激烈,越是司法腐败,越要依法合规!当然,银行管理部门应该懂得营销知识、了解营销辛苦、支持营销创新、化解营销难题、缓解一线员工的营销压力风险。“在商场的残酷竞争中,没有切实有效的制度、纪律和规定,以及员工们配合遵守,就无异于自杀,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不可动摇的铁律”(《没有借口》)。“市场是残酷的,谁不规范就赚谁的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评中航油事件感悟语)。“纪律不好就是给自己挖坟”(邓小平在《挺进大别山》中所言)。也许个别被骗案件,确有吸收存款的因素,才漠视存款人的重要开户资料信息安全,以其资金存在被盗用隐患为代价,来表示对大客户的“热情”服务。但是,一旦发生存款被骗案件,其结果可想而知。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特别强调的是“怀着良好目的违法同样是违法”。一切违规行为,都是形成风险的根源,都将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都将影响全局也伤害自己。中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唯一的外国专家吕立山律师说得好:“实施世界一流的合规管理体制,将使企业受益无穷。”

    (二)加强法制教育促进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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