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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海宏 ]——(2010-11-8) / 已阅4561次

    试述特权的民法保护

    王海宏


      物权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在我国,保护各种类型的特权,维护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和经济秩序,是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共同的任务。不同法律部门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方法不同,民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民法方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
      民法对物树挂保护,可以依据权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梭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同时,权利人必须以正当的、法律许可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利,不得滥用权利而加害他人。
      特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特权人在其特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特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在对特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后,往往需要上人民法院来确认某种特权是否存在,因此物权人必须采取诉讼保护方式。特权人在采取自我保护方法不能保护其权利时,也需要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发源地室内就法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当然,特权人也可以不采取自我保护的方法,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法上,通常将各种保护特权的方法分为特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特权的保护方兴未艾,除各种物上上请求权外,还包括要求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特权的诉讼。债权的保护京城 这里主要指损害赔偿方法。两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是根据不同。特权保护方法以特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特权的三分之一,因此又称“特权法的保护方法”。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因此又称为“债权法的保护方法”。第二是适用范围不同。特权保护法只适用于对特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这种方法。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特权时,采用损害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第三是目的不同。特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特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标本权利,从而使特权的内容得到实现。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一般来说,特权保护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特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特权,因此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特权的保护方法。只有当特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当然,这两种方法是彼此联系、互为补充的,在特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一种方法,也可采取多咱方法。
    特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民法对这两类特权的保护,在方法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峡谷树龄有不同特点,因此在所有权和其他特权受到侵害以后,权利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同的。
      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必须根据其所有以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所有权、返还所有物、停止对所有物 侵害等请求和诉讼。而在其他特权受到侵害时,由于他特权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根据所有权提出请求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只能根据其对标的物的合法的占有权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他特权人只能根据其合法占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占有、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物的侵害等请求和诉讼。《德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的规定,设有睊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权、占有妨害停止请求权。占有之诉和所有之诉加冕 然是两种诉讼,但里弄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人直接占有所有物,当所有物受到侵害时,他既苛以提起所有之诉,也可以提起占有之诉,占有人也可以基于占有权提起占有之诉。某个权利人在某项财产受到侵害时提起所有之诉,但不能证明自己对该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则可再提起占有之诉。
      所有权一样,他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他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债的保护方法,请求不未予侵害人其所造成的损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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