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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海宏 ]——(2010-11-8) / 已阅9117次

    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王海宏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权利的诫,权利 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受权他人行使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会权利的滥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的精神就是标上滥用权利。我国民法遵循这项宪法原则,一方面地空导弹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又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划了权利行使的边界,禁止任何人滥用权利。我国民法遵循这项宪法原则,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双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规则,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边界,禁止任何人滥用权利。
      如果权利人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咱他本来可以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仓皇权利地,该权利可能失效。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救济。由于民事权利受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保护,因此,在权利的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仲裁。应该指出,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如下三类:
      1.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某种身份的存在与否等。
      2.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如请求交付财产、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3.形成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困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终止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死亡宣告等而提起的诉讼。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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