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霞 ]——(2010-10-18) / 已阅10860次
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预防性工作: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建立秘密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根据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划定、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
张玉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企业不能利用劳动合同订立保密方面的霸王条款,要求职工对所有技术内容都保密;也不能订立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合同,限制职工合理流动;对于跳槽职工以及竞争对手,不能轻易采取刑事行动,追究刑事责任。
张小林(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博士):竞业禁止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应当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为对价。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则对竞业禁止条款及补偿金额度做出了规范。企业为此支付相应补偿金,也有利于保障员工对保密义务的自愿履行。
■延伸阅读
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
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实施间接保护,但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手段。如美国1939年侵权行为法重述以侵权法保护商业秘密;日本、韩国则将商业秘密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墨西哥、巴西则是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也有的国家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商业秘密,如瑞典制定了《商业秘密法》。
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主要分散在一些法律的条款中。
2009年05月07日 科技日报 作者: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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