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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配偶权

    [ 刘成江 ]——(2010-10-17) / 已阅16686次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既受到婚姻家庭法的保护,也受到刑法的保护。对于违法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婚姻法》中的刑事条款,对其进行惩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刑事条款,如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但依法提起公诉。”并且《刑法》也早已对侵害配偶权的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等行为予以了刑罚制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对方又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刑法的这种通过刑罚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强力后盾,是其它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2、行政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的行为要受到行政法规的直接调整。对于违法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婚姻家庭法中的行政责任条款,区分情况,向违法者所在的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包括给予警告、记大过和降职等,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包括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情节恶劣的,交予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关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款,如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6]
      3、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两重性,即外部侵权类型中的第三人和内部侵权类型中的配偶一方。
      ①外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
      因“第三者插足”而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除去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7]
      第一,除去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对于配偶权遭受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承认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已是民法发展的潮流。“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多数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创伤,使配偶权出现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实请求权、同居义务遭受破坏。因而立法明确规定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弘扬配偶权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的需要,也是统一执法标准,实现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全面保护公民配偶权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同国际立法全面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发展趋势接轨的需要。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而赔偿的精神损害主要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抚慰金的性质。具体赔偿数额,就目前我国实际而言,立法上可采取以受害配偶的月最高收入为计算单位,由义务主体支付1—10个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同时法官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赔偿总额应不超过10000元为宜,情节严重的除外。至于因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致使他方配偶的配偶权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应给予受害配偶方一定程度的赔偿,具体范围和数额可参照“第三者插足”的赔偿的有关规定。[8]
      ② 内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
      对于内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我们应分清权利义务主题,正确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济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责任承担。
      (1)对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务代理权所谓的代理行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请求权,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9]
      (2)对配偶一方不尽相互扶助义务或虐待、遗弃另一方的,受害方可依照扶养请求权损害赔偿的原理诉请法院责令侵害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责任,即判决侵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扶养费。如情节一般,可依扶养纠纷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对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情节严重的,如果造成对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创伤,另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若法院判处离婚的,应由过错方补偿受害方抚慰金。但是,必须指明的是,抚慰金的赔偿应参照前述的精神损害的规定,不能随意夸大其比例和数量及范围。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1)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10]婚姻一旦缔结,当事人就必须负载相应的道德与法律义务与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认真履行其义务、落实其责任。当夫妻一方违背义务、逃避责任时,一方面可通过当事人自觉的调整、改过,使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另一方面若是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结构,违背义务、逃避责任的一方就是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就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因此而给予对方必要的补偿和救济。
      (2)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11]法律对配偶权的规定,就是要依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使其婚姻关系稳定、幸福。配偶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必然受到损害。民法恰恰就是规定权利、保护权利的。民法会对违反义务、侵害权利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使处在婚姻关系之中的任何人的行为都纳入到法律可以调整的轨道上来。
      (3)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或“第三者”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倍受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婚姻法》中规定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的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对涉及配偶权的相关权益给予了一定的关照,在“总则”、“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各章都作了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讲,“第三者插足”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侵犯了他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其理应负侵权赔偿责任。但新《婚姻法》对这种赔偿责任未予规定,对此行为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将配偶权引入婚姻法则一般的婚姻侵权都可以以配偶权为基点引用侵权法的规定。配偶权不仅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约束夫妻行为,全面反映婚姻的本质要求,还能对婚姻的健康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结语
      总之,我国的配偶权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从配偶权的立法要旨来看,配偶权不仅是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婚姻关系不受第三者破坏和侵犯的一项重要权利。承认和保护配偶权,不仅符合婚姻双方的共同愿望和利益,而且有利于保障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道德与法律是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所提倡的也必然是道德所提倡的。对于道德管不好的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时,就应当从立法上考虑把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从而保障婚姻生活的健康、稳定,家庭生活的安全、和谐、美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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