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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视角下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

    [ 刘国良 ]——(2010-10-16) / 已阅21167次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本身,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共生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最直接表现是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之博弈。而博弈之前提,不妨听一下曾是国家信访局局长所言四个80%:群众信访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是有道理应予解决的;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14]。而实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无非“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不同演绎版本。人性中,既有向善的一面,亦有上述提到的诸如贪婪、虚荣、自私、权力欲等劣根性的一面。执法人性化,既要包含对信访权利人,亦要针对被信访相对人以及信访机制中的各个环节中的工作人员。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是人性中的贪婪对信访体制的扭曲,常会出现为了消灭一只苍蝇,不惜烧坏一幢房屋,由此加大了社会运行成本。
      执法人性化,在实务中与畅通信访渠道息息相关。畅通信访渠道,是指有关信访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渠道应当保持畅通。畅通信访渠道,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实务中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譬如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为走访、上访,甚至进京上访,劳民伤财。
      执法人性化,针对信访相对人及单位,对造成这一事件的不正当既得利益者,必须落实责任追究,“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像造成“赵作海”事件的执法人及单位,相关人的提拔、评先树优绝对是对依法治国的讽刺。执法人性,是从大局利益格局下的人性化,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下的人性化,你之人性,以不妨害其他之人性为前提,倘有人敢越雷池一步,便让其感受法制之威严,实务中切忌投鼠忌器。
    执法人性化,针对信访问题解决机制本身,要明晰其职责所在,既选择这一职业,得陇望蜀之心态要平抑,超然于不同人性之交织,在结合不断提升综合素养基础上,有理、有据、有节地进行执业,具备无欲则刚之魂魄。
      执法人性化对于一个转型时期利益分化明显的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从传统人文视角下的执法机制,执法人员本身的现实语境、行为环境来看,执法人性化是缓解市场经济引起的利益分配格局失衡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重要环节。当前,现今社会已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利益主体致力于寻求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在整个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结构性地在所难免。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的逐步觉醒,面对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依赖于强权来化解,往往事倍功半,使冲突进一步恶化,而更有效的方法是通过适当的协调机制来调和各种利益冲突,同时增进各方利益的方法,达成共识,实现多元利益的共存,而要完成上述,结合目前现实,执法人性化是应然选择。
      (二)多边认同
      事实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是经济社会产生以来,所呈现的多元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情境的产物。社会发展史表明,通过回避“矛盾”和压制“冲突”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公正。相反,“矛盾”和“冲突”不仅会形成一种不受旧的制度机制所约束的新环境,而且它还将通过促进新的制度与机制的加速生成,使社会进一步增加弹性和协调性,进而在各种利益分配的调和中,大幅度提高社会多边认同而提供体制性资源。
      执法实务中,注重建立利益表达、协调与妥协,以及利益救济的机制。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这时,如果缺乏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利益冲突得不到解决便会日积月累而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如果利益表达被滥用,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动,往往会以不可控的方式和力度冲击试图为它提供空间的体制,损害原有体制的正常运作和发挥,严重者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多边认同表达的理性化程度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取得平衡,以社会的稳定为底线,为利益表达提供合法途径,造成多边认同表达制度化空间。这要求职能部门为公众提供适当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公众的要求和意见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议程中,形成良性、有效互动。一方面,职能部门收集到更全面、客观的社会信息,为现实决策提供现实依据;另一方面,有利于民意的表达和民愤的疏导,缓解部分公众的不满情绪、缓和冲突,从而有利于协调职能部门和社会的关系。
      (三)、执法积极
      执法积极是指各个层面、不同角度的执法人员,在个案执法过程中,依据自身的职能、职责积极行为,真正把法律精髓落实到工作中去,而不是把内心骨子里劣根性不自觉地渗透到执法环节,末了便归咎到体制上、他人的劣根性上。恰如每个人似乎都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但严格说来,每个人都是对他人的腐败深恶痛绝,而不是包括其本人。对此的认识,不妨从传统文化中的升官发财、衣锦还乡的思维里面找些答案。
      唯有执法积极,才能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严格执法、准确适法,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切的努力、尝试、改革才能有其动力渊源,才能够解决“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问题。在处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法律规范着信访人的行为方式,同时信访人又客观体现和改造法律,法律真实再现无法摆脱信访人的制约而存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由于执法消极,使得当事人的一些合理的主张、理应得到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和支持,权益被损害,从而成为信访行为人,而另外有些人却不正当获取了福利,社会公平在不知不觉中遭受贬抑。
      (四)法制的健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最终解决,“解铃”所具备的要件,不外乎“系铃”时的要件。现行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为基础,为《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实体法律为条件,以《信访条例》为专门性法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制度作为补充,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法规体系。
      执法一线人员在熟悉法律条文基础上,娴熟运用法律思维,把握执法人性化、构筑多边认同、执法积极,切实把法律精髓、要义贯彻至实务工作中去。在这一点上,不妨借鉴二千六百多年前的管仲说出一段话,该段话犹如黄钟大吕,至今不丧失其先进性。“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15],讲的是治国而无法制,人民就会搞帮派而在下面互相勾结,虚伪巧诈以满足个人的私欲。如法制行之有素,人民就团结而能够靠拢国家,全心全意贡献其忠诚。作为现代法治作为形式化的技术和规则的总和,我们身居其中,执法理念、实践的传承任重而道远,法治的美好愿景于现代人而言,还存在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的空间,我们有幸见证,并穿插着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或积极、或消极。
      结束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是有着历史与现实、人文与体制纠葛的复杂原因,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恶化与暴露,也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副产品,必然要面对的社会问题。同时,也要认识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如何标本兼治,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老话题。
      “不法古,不修今”,古与今,现实与历史是制定法律、政策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拿到实践来讲,不要效法古代,也不要拘守既成现实,一切从时代进步的需要出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机制必须要结合我们经济改革这一背景,是一个动态实然机制,具体到其中的每位人员,都是一主观能动的载体。
    参考文献:
    [1]皮纯协,潘祜周,王英昌,中外监察制度简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25。
    [2]王亚美,中国信访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06届法学硕士论文。
    [3]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25。
    [4]刘絮、聂玉春,《信访工作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P26页。
    [5][美]埃尔斯特*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M]*潘勤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14
    [6]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
    [7]同上。
    [8]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8。
    [9]孙万胜:《司法制度的理性之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P84。
    [10][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24。
    [11]同[6]。
    [12]参阅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119页。
    [13]参阅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4]《了望东方周刊》,2003年。
    [15]参阅管子:《君臣(上)》第三十。


    (刘国良,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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