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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量刑环节上强化检察职能之浅探

    [ 魏晓军 ]——(2010-10-16) / 已阅8099次


    (二)偏差尚未达到抗诉标准,应分别在以下情形引起预警、积极应对:

      1、一时期内同一公诉人50%以上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此时,需由公诉人写出情况说明向相关领导报告,深究产生差别的根源,如属于工作态度、认知能力的原因,则在年度考核奖惩中应有相应体现,以督促本人严谨作风、加强学习、提高水平;如存在徇私舞弊、刻意歪曲的情况,则应按照相应检察纪律、条例处理;如属其它原因,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2、一时期内同一法官对检察机关50%以上的量刑建议未予采纳。此时,公诉人必须针对与案件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考虑法学理论、伦理道德,结合法官在刑事判决书上对量刑的分析论证进行综合分析。如确属法院方面的原因,则应提起检察建议,促其在业务水平和公正司法二个方面自查自纠,并将纠查情况及时反馈。如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则可视具体情况向同级人大、党委汇报、反映。

      3、一时期内同一类案件检察机关50%以上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产生这样的结果多半因为二院对量刑标准的认知存在差异。针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应主动联系法院,召开类案量刑标准座谈会、学习交流会,互通有无,共促互进,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院组织专项培训,争取达成共识,以便加快案件流转、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制定量刑参照标准、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构建评价预警体系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理顺诉审关系、钳制权力恣意、深化检察职能是大有裨益的。当然,这一切都还有待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识的统一化,有待于相应司法解释的有力支持,有待于一系列的实施办法的配套完善,方可使三者互动发挥“准星”、“称杆”、和“法码”的作用,使法律天平的指针始终平衡、约束在公平正义的刻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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