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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企业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 郭东平 ]——(2002-10-6) / 已阅38065次

    (一) 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 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 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 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 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 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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