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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家电企业法律环境及风险分析报告

    [ 阚凤军 ]——(2010-10-8) / 已阅39652次








    家电企业海外法律环境及风险识别架构图

      1、海外贸易方面法律环境:交易主体的调查与评估、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国际货款的结算方式
      1)交易主体的调查与评估。尽管海外贸易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但最大的风险是贸易伙伴资信及诚信。某些家电企业已发生因进口商破产导致收款困难的案例,尽管该笔应收款最终通过中国信保理赔减少损失,但也充分反映对贸易伙伴进行审慎调查与评估的重要意义,具体阐述如下:
      评估有助于双方采用贸易术语的方式;
      评估有助于确定货款结算方式;
      评估有助于双方交易规模的确定等。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建议:
      第一、家电企业在可能并可行的前提下,加强对某些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与了解,最大限度地探究进口商的真实情况,并形成评估分析报告,以供相关单位经营决策参考。加强对进口商的过程监控与分析,并及时形成有关分析报告,供企业参考;加强与国际上知名的资信调查机构的沟通,学习其在调查方面先进的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
      2)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国际贸易双方不同的地位决定对贸易术语的不同选择,一般而言,外方或进口方基于其自身利益,倾向按照FOB方式进行交易;而企业作为产品的制造商及销售商,则倾向于采用CIF的方式出口。当然,如果交易双方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考虑交易成本等相关因素,企业与外方可以参照已建立的交易习惯。上述两种不同选择很大程度上基于对提单的控制,提单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海外贸易重要的权利凭证,对贸易双方影响重大。因此,对于企业不是很了解或经过海外销售部门综合评估认为资信状况不是很好的客户,应争取采用CIF交易方式,这种方式有以下优点:
      可以确保企业能够取得清洁提单,从而顺利取得货物的物权凭证,并为顺利结算货款打下基础。
      有效了解船行状态及对运输船舶的有效控制,发生重大不利情况下,船公司能够与企业有效配合,减少各种损失。
      企业了解船公司,可以避免发生出口商钱货两空。如果采用FOB,进口商可能与船公司合谋串通,沆瀣一气,签发不清洁提单或船到目的港后无单放货,企业作为出口商,可以要求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船公司可能已资不抵债;船公司索赔不成,进而要求进口商付款,基于国际索赔费用及索赔实现可能性等因素,最终不得不放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建议:
      第一、加强海外人员业务谈判过程中争取采取CIF方式的引导。
      第二、加强对提单等运输单证的管理。
      第三、加强海外出口部门与生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避免发生订单不能按期生产或交货情况,进而导致不能取得提单及无法结算货款等。
      3)国际货款的结算方式(L/C、D/A 、D/P、O/A)。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直接决定了海外销售货款收回的可能性与确定性问题,并将对企业预期的经营成果构成重要影响。目前,中国出口企业海外的应收账款问题日趋明显。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底,中国企业海外应收款超过1000亿美元,而且这种海外坏账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国内家电巨头长虹公司海外应收款一度达到42亿元,大部分已成为坏账无法收回。
      目前,很多家电企业出口结算方式采取O/A加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等。不同的结算方式,导致应收账款不能顺利收回或成为坏账的几率不同,比较而言,信用证付款方式对于出口商最为有利,但该种方式由于银行介入,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影响海外出口业务的开展。目前国际上利用信用证的国际贸易只占全部贸易量的20%,流行的做法是O/A或者D/A( 承兑交单),这两种交易量占贸易总量的80%左右,但这两种方式无疑将加剧家电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交易控制,可能会发生海外应收款成为坏账,造成重大经营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建议如下:
      第一、化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意识,在贸易条款的设定过程中尽可能降低坏账风险及后期追讨应收账款的成本。
      第二、建立相对完善、系统的海外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如账款回收的责任管理、账款的时间管理、定期的账龄分析、账款的催收程序、委托第三方(律师或收账代理)处理的程序等。
      第三、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律师或聘请国外的讨债公司、律师等中介机构介入,有效传递压力,争取对方及时付款。从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来讲,美国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45天(30天的放账销售条款),而中国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125天。另据美国商法联盟商账追收部各会员的综合经验调查数据显示,当逾期时间为一个月时,追账成功率为93.8%,当逾期半年时,成功率急降到57.8%,而当逾期两年左右时,成功率只能达到13.5%。

      2、产品质量方面法律环境:各国关于产品质量的规范与遵守、质量索赔、产品质量保险、产品召回
      1)各国产品质量规范。各国关于产品质量都要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就现在所了解的情况,美国与欧盟国家关于产品安全方面要求非常严格,政府在监管、处罚方面也比较严厉。因此,需要重点了解欧美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同时,争取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规章等亦能有所了解,并将上述规定通过内部宣贯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公司内部的主管领导、海外业务人员及生产设计人员传递,提升不同岗位员工的产品责任与合规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质量违规的法律风险。
      2)产品质量索赔。产品质量索赔主要指消费者、经销商等因质量问题向家电企业提出退货、赔偿损失等索赔。现在,企业发生的质量索赔方式如下:
      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产品出口国的零售商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销商等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整体退货或赔偿利润损失等;
      经销商不严格审核消费者退货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基于其销售政策的考虑,无条件接受退货并将退货损失转嫁给企业。企业已遇到类似案例并承担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产品质量索赔事件的发生,有效核定和控制索赔损失金额,建议如下:
      第一、强化企业质量控制流程与制度。如条件允许,可借鉴外部律师或产品质量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建议,完善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家电企业海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比较详细的产品质量索赔信息搜集及整理系统,并对各种信息进行有效甄别及分析。
      第三、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与协调,在遵守法律与合同的前提下,在家电企业在没有查明退货或索赔的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不轻易同意对方提出的大额索赔要求。
      3)产品质量保险。家电企业应购买产品质量险,这有助于降低产品质量潜在的索赔给各经营单位造成的经营损失。一般情况下,企业投保的产品质量保险金额对于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损失赔偿应有比较充分的保障,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各家电企业必须评估各自产品质量的实际状态及产品可能导致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几率及产品的出口区域,考虑提高投保金额。根据一般的经验,如果产品在美国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事件,赔偿金额几百万美元并不罕见,同时,美国实行陪审员审判制度,赔偿数额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涉及惩罚性赔偿,则潜在的赔偿数额可能远远超过保险金额。
      4)产品召回。国际上不乏某些大公司因产品召回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如索尼公司因为部分高端锂电池会发生过热甚至可能起火而召回,该事件影响了近八百万台电脑。索尼仅在召回方面的成本就可能高达3.40亿至5.10亿美元,如果所有受到影响的索尼客户都提出索赔并得到赔偿,这个数字可能升至8.50亿美元。中国家电企业也发生过类似的产品召回事件,尽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是很大,但已充分说明高度关注产品召回事件及事件的及时处理的重要意义。
      产品召回属于典型企业运营中的危机事件,及时有效处理可能化危机为转机, 比如全球著名家具厂商宜家公司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法格拉德儿童椅,因其积极与公众进行沟通,保证召回的主动性,同时在在整个产品召回的信息发布中,舆论导向是朝着对宜家有利的方向发展,最终营造宜家勇于承担责任的社会公民形象,并给宜家的品牌增添了美誉度。
      关于家电企业企业在应对产品召回的总体建议:
      第一、企业发现可能导致产品召回的原因后应高度重视,并对事态的整体发展及召回的潜在损失等进行系统评估,并尽早形成处理预案。
      第二、加强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关于产品召回的技巧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充分重视产品召回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并争取与主要出口国家的产品召回专业机构建立业务联系,以备发生产品召回危机事件时征询其专业意见。
      第四、争取对向特定地区及国家出口的特定产品投保产品召回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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