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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登甲 ]——(2010-9-7) / 已阅4799次

    网络著作权诉前的准备

    许登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不仅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给我们法律工作者带来挑战。

      笔者就网络著作权起诉前的准备工作谈些自己的看法。

      2008年柏林国际电影节银熊奖作品《左右》的网络版权拥有方北京乐视网把搜狐、新浪、六间房、优酷、酷六5大视频网站告上法庭。结果,搜狐新浪等5大视频网站涉嫌侵权各遭索赔10万。仅借用此案背景,探讨我们在诉前的相关准备。
      一、发律师函
      针对各视频网站无视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首先向对方发律师函,做到我们的告知义务,视频网站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视频文件我们即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审查,但一般视频网站在暂停后可能过几天还会上载视频,此时,我们并不需再发函告知,直接启动下一程序即可。在发函时,提交书面纸质或电子版即可,无须传真。
      二、审查申请方有无诉权条件
      一般的电影视频里的开始或结束或在光盘的封面上都会显示出该作品的出品人、投资人、制片人。那么到底谁才是作品的权利人呢。确定谁有真正的著作权人才有利于案件的开展。我们在实务中一般都要求出品人、投资人、制片人向我们提供一份版权申明;或让这几方把其全部权利授权给一方,让其享有充足的权利,来代为起诉。
      三、证据准备
      在我们确定视频网站里一直储存着侵犯权利人的视频时,我们该如何保全此证据不被消失呢 ?我们可以去公证处对此公正,因为在法院的审理中,对公证处做出的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尽可能的简短
      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有很大提高,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官在这么多的案件中也不可能逐字逐句的审查交来的材料,所以在材料中的描述尽可能的做到一目了然、言简意赅,切记长篇大论。
      五、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在实践中往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是不被支持的,而是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综上,仅以此文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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