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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分析与解读

    [ 阚凤军 ]——(2010-8-8) / 已阅10636次

    1.10.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1.11. 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解析:本条规定表明在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股东退出、转让部分股权、新增注册资本等具体事项的操作。




    阚凤军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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