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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考评体系之检讨与重构

    [ 钱晖 ]——(2010-8-6) / 已阅14573次

      就审判业务能力考评而言,主要包括庭审能力,撰写裁判文书、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司法调研等四个方面能力的考评。庭审能力,撰写裁判文书,是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业务能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司法调研,则是一名高素质的法官所要具备的业务能力。
    (1)庭审能力。庭审能力是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重要特征。它要求法官庭前准备工作充分,举止文明;驾驭庭审能力强,紧紧围绕庭审争议的焦点,正确把握诉、辩要点,引导当事人举证;庭审中语言简明扼要,层次清楚,居中裁判地位明确;庭审小结规范,事实、证据、责任明确、说理到位。
    (2)制作裁判文书能力。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载体,直观反映法官的综合素养、理论功底、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在我们看来,一份判决书,实际就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考试答卷。在国外,一篇判决往往就是一篇极好的学术论文。 它要求事实认定清楚,案件定性准确、证据规则运用恰当、适用法律准确,理由阐述充分,主文明确具体。
    (3)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关系交织缠绕,争议的事项常常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这需要法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来判断厘清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来阐析对争议事项决断的依据和理由,来发展那些模糊的规则和发现新的规则。对这种情形,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特别是在那些有新意的案件中,始终有某种创造规则的考虑,某种政策的考虑。他们所面对的不仅是纠纷解决的问题,而且有规则之治的问题。” 因此,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是考评法官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和评价的能力。
    (4)司法调研能力。司法调研能力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法官只有善于研究法律,研究案例,善于总结审判经验,才能正确理解和公正适用法律,才能对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游刃有余,才能在庭审过程中和法律文书制作中充分说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官的调研能力可以从四个方面体现:a、有专著或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公开刊物发表;b、调研成果荣获相当级别奖项;c、调研成果在相当级别的会议上交流;d、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指导审判工作有一定的价值。 这个标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法官考评的程序
      一套良好的法官考评体系,不但应当有合理的考评标准,而且应当同时具备有效的考评程序。如果考评程序有瑕疵,那么即便考评标准再合理,最终的考评结果也很难见得公正。随着法治后现代主义的到来,价值与文化多元化更加凸现,人们对实质正义的理解更加缺乏一致性,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将人们进一步导向了“程序主义”。经由正当程序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且不能为人们提供一种终极的实质正义,法律所能提供的只是对合理程序的一种保障,保证的是一种相对合理性。这是一种次优选择,但这种次优选择恰恰是现实的和可操作的。 对于法官考评,程序同样重要,因此,必须设立合理的考评程序。
    1、述职。
    法官按照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对自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报告应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审判工作实绩、调研学术成果,存在客观不足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2、考核。
    (1)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考核。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法官每月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进行阅卷、分析研究,评定案件实体、程序处理以及文书等方面的质量。发现问题的,了解核查情况,明确责任。对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或者由本院再审改判、重审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及时向业务庭和法官本人反馈,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并汇总登记,相关结果和意见归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年度考评依据。
    (2)庭审能力考核。由审判管理办公室随机选定法官庭审案件,参与旁听。庭审后听取法官评述、汇报案件,看能否达到“思路清晰、逻辑严谨、详略得当、言简意赅”的要求。据此,进行评议打分。
    (3)裁判文书的考核。实行自荐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由每位法官向考核组自荐1-2份本人制作的裁判文书,考核组另外抽查1-2份裁判文书进行评析打分。
    (4)司法调研的考核。法官自行申报调研和学术成果,由负责调研的部门复查,并按文章内容篇幅和刊载不同的级别进行打分。
    (5)社会评价。由法官考评委员会向同级党委代表、人大代表、大学法律教授、律师代表发放调查表,全面了解被考评法官的思想素质、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廉政情况。社会调查表的内容可以包括:审判准备情况、是否有效推进诉讼程序进展、注意力控制诉讼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证据法诉讼规则知识、判决的明确性、控制充满偏见的局势以及礼貌、耐心和法庭礼仪等。
    3、评议。
    在对法官上述几个方面考核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召集各考评委员对每位法官进行综合考评,经研究讨论,以无记名表决方式,决定评价意见,确定考评等次,并对被考评人职级职务调整、奖惩、免职、辞退等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
    4、救济。
    在充分保证法官独立的同时,制定尽可能保证法官评价制度透明性和客观性的办法,如把评价者和评价标准明确化、透明化,充实和公开评价的的判断资料,设立对本人不服时的公正处理程序。 规定法官对考评有疑议的,可以向考评组织提出复议申请。法官考评委员会也应适时作出终局复议意见。

      结 语
      哈耶克曾说,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做好事,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做坏事。19世纪末期,澳洲开发时,英国将大量的囚犯运往澳洲,开始时政府按运送人数向船主付费,结果因路途遥远,船主虐囚事件屡屡发生,造成囚犯大量死亡。后来,政府改为按运送到的人数付费,结果囚犯的死亡率大大降低。这样的事件说明,制度的生命首先在于良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则的建立,制度存在的意义也并不在于制度设立本身,而在于制度运行带来的效益。
      现行的法官制度使法官逡巡于文本规则与关系规则之间,承载着当事人甚至公众的期望,肩负着“进步”的重担,实在步履维艰!法官考评体系就是要通过对法官的考评,促进法官奋发向上,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审理案件的水平,敢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充分展示自己的聪明才智。如果考评规则不科学,责任追究不合理,考评的结果会使法官畏手畏脚,不敢独立办案,那样的考评体系就是失败的体系。
    法官考评体系的构建既应包括制度的现代化建设,也包含着以法官为主要角色的理念现代化建设。法官群体作为司法过程中的能动的主体,对司法的知性逐步发展形成一种现代司法文化,这种文化的形成经过有益的引导,对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无疑起到一种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法官考评体系运作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实践中,我们也应该不断摸索着去改进它,要运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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