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国 ]——(2010-7-31) / 已阅8946次
目前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取得屋顶和外墙面的广告权益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得已的安排,为完善相关约定,并辅助相关抗辩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须与所有购房人均作相同的特别约定。
2、尽量不要约定为无条件保留屋顶和外墙面的使用收益权,最好附有一定的对价、期限(如截止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等)和相应的随附义务。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广告位承租方、广告发布方签署相关协议时,应当披露广告位的取得方式,约定减免因业主主张无效或阻挠等致使履约不能的责任。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到享有屋顶和外墙面权益后可能需由房地产开发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潜在责任与义务以及风险问题,如管理、维修、保养、房屋致害的民事责任等。
三、其他可供借鉴的模式
如为了业主更容易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屋顶和外墙面的广告收益权条款,而且避免相关条款被认定存在效力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当考虑让业主分享广告位收益,探索收益分成或委托经营的运作模式,或者与业主约定用相关收益抵消部分物业费用。
综上,只有建立在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利益安排的基础上处理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益问题,实现共赢,才是最为稳妥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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