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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 王卫洲 ]——(2010-6-24) / 已阅32963次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三、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


    3、审查报批的条件。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农用地转用审批
    1、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2、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一、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一、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
    二、 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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