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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设立“限制离婚制度”回应赵勇等八位读者

    [ 王礼仁 ]——(2010-5-6) / 已阅17647次


    6、陈钱钱观点全文:

    陈钱钱:“增加离婚难度”没有实际意义
    发布时间:2010-04-29 14:57 来源: 荆楚网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新京报 4与29日)
      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高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随之带来的一些诸如财产纠纷、孩子抚养等问题也让不少人烦恼。法官王礼仁的增加离婚难度建议是为了防止“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但是,自古以来,在人们的观念里,婚姻那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可掉以轻心,就算随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可能发生了一些改变,但是,笔者以为,没有人会把离婚当成儿戏,从而随随便便的选择离婚,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毕竟,大多数人还是会追求幸福的婚姻,而离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甚至会影响今后的生活。造成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夫妻性情不和或者是由婚外恋造成的感情破裂,总之选择离婚那都是有原因的,但是我们不能以婚姻维持的时间长度来衡量夫妻双方是不是可以离婚了,一来给给那些盼着离婚的夫妻带来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来这样也未必能阻止离婚的发生,等时间一到,夫妻双方还是会选择离婚的。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离婚而增加离婚难度,那是治标不治本的看法,相反倒是会给那些准备离婚的夫妻增加不少麻烦,由谁来弥补“等待离婚”给他们造成的伤害?再说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只要双方愿意,在合法的条件下就可以自愿结婚和离婚,如此“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岂不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么?
      依笔者看来,要降低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不是单纯的把离婚手续复杂化那么简单,而是应该深入分析造成夫妻离婚的主要因素,从而对症下药。要帮助未婚男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对于婚姻出现危机的夫妻可以给以相应的心理辅导,引导他们走出困境。至于在《婚姻法》中设立增加离婚难度还是不要得好。

    【对陈钱钱同志的回应】

    陈钱钱认为,“没有人会把离婚当成儿戏”等看法,与现实的闪婚,短婚实际情况不符。陈钱钱可能不了解当前闪婚,短婚现状。请看一下我的另文或认真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真实情况。
    陈钱钱另一段话:“一来给给那些盼着离婚的夫妻带来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来这样也未必能阻止离婚的发生,等时间一到,夫妻双方还是会选择离婚的”。
    应当明确是,我建议立法的本意并不在刻意阻止离婚,而是在预防草结草离。我国没有立法试验,但外国立法效果很好,一年内离婚的很少。而且新加坡废除“快速离婚法”后,整个离婚减少了四分之一。外国比较习惯,对在一年内一般不离婚,也能够接受。
    据这次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婚姻法研讨会提交的资料表明,在中国一些地方,一年内离婚的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百分之二十几。面对如此严重的短婚现象,当然可以借鉴一下外地经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婚姻在一年内解除。

    7、志灵同志观点全文:

    遏制“闪离”不能靠法律发力
    志灵
    法制日报 2010-04-30 09:08:00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10-04/30/content_2130615.htm?node=5960
    [提要]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分析,“闪离”的症结其实在于“闪婚”,而“闪婚”的根源又在于对婚姻浪漫性的过度想象。
      □法治观察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报》)。
      先不谈王法官的建议是否合理,至少他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命题,我们社会的离婚率是不是太高了?两三年前,北京和哈尔滨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就显示,我国“80后”草率结婚又轻率离婚的人数持续走高。80后独生子女成为离婚高发人群,已成为婚姻管理部门、婚姻家庭专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社会问题。这倒也印证了王法官的判断,“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
    虽然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值得人们忧思,但这是否是一个需要法律直接介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则很值得商榷。如果我们认同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一样天经地义的话,那么,王法官的建议在逻辑上最大的缺陷就是,这种做法固然可以让部分人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但对于一些经过很慎重考虑,认为自己的确需要离婚的人的“离婚自由”,是一种权利的剥夺,因为结婚达不到一定时间不准离婚意味着他(她)们要有很长一段时间要生活在“想离不能离”的痛苦境地。
      而且,王法官建议的一个致命缺陷是,这个一定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谁能拍着胸脯说自己就了如指掌,即便强行规定一个诸如“七年之痒”的期限,恐怕也是一种理性致命的自负,不足为信。从这个意义上讲,防范草率离婚要求法律发力是一个很不现实的主张,因为法律并没有足够的理性去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既然这样还不如让当事人自己去决定这个“期限”。
      在我看来,虽然防止草率离婚法律不能发力更不需要发力,但并不意味着我们面对如此高的草率离婚率置之不理,反倒催促我们要在道德文化的层面去解读他(她)们为什么要“闪婚”和“闪离”。有调查显示,缺乏忍让和宽容,是当前80后人群离婚的主要原因。但是,他(她)们为什么要缺乏忍让和宽容呢?
      对此,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有一针见血的分析,他讲道“很多人忘怀了这培养的工夫。旧式婚姻因为承认夫妇的关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设法克服,所以肯下工夫。现代婚姻一开头是一见倾心,接着是如胶似漆,一到结了婚,碰着真正现实的试验,发现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无准备,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骗,结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工夫了,这是新不如旧的地方”。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分析,“闪离”的症结其实在于“闪婚”,而“闪婚”的根源又在于对婚姻浪漫性的过度想象。可事实上,婚姻制度的存在,除了为两情相悦提供一个制度保障外,更重要的功能是为延续后代提供一种制度化的保障,而这种保障对于踏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是一种绝对和纯粹的责任,而没有任何的浪漫空间。
      法学家苏力在“为什么朝朝暮暮”一文中指出,仅仅出于对两情相悦的制度化确认,婚姻制度并没有存在的必要,反倒是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对情爱的一种限制,使得当事人更多地对抚养下一代和对方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草率离婚率的攀升,是不是我们对于婚姻责任越来越淡化的一种直接表现,果真如此,法律再强行介入也是没用的,因为法律不能规定“你必须爱你的妻子”,而建立在社会普遍信仰之上的婚姻道德共识却可以做到这一点。
    【对志灵同志的回应】

    我认为,立法建议能否采纳,就是要看它是否合理。而志灵同志则“先不谈王法官的建议是否合理”,然后则说:“王法官建议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到底“多长时间” 等难以界定和预测。
    实际上,志灵同志还是在建议是否合理上作文章。所不同得是,他把我一年以下非常明确的时间概念换成了到底是“多长时间”抑或是 “七年之痒”等模糊时间,以此认定我的建议存在“一个致命缺陷”。
    我想这不是我建议的“一个致命缺陷”,而是作者杜撰的“一个致命缺陷”。


    8、 张磊律师观点全文:

    法官建议设婚后离婚期限防草率离婚,张磊律师热辣点评
    新浪博客 (2010-04-29 09:31:17)
    《新京报》报道,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
      昨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王礼仁接受采访时解释说,“时间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离婚,二是提出离婚后,需要经过一定考虑等待期限后才能颁发离婚证件,也就是延长离婚办理时间。他认为,“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他认为,如果适当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定结婚后没有达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就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
      不过,对于这一建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则认为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却限定离婚办理时间或设置婚后时间间隔,都是对自由原则的违背。”吴丁亚认为,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婚后与另一人结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犯重婚罪,这明显不公平。
    张磊律师点评:
    王法官提出这个建议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个“点子”雷人和荒谬的本质。近年来,离婚率节节攀高,确实应当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关注,但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竟然能够提出这种与《婚姻法》基本原则相背离的建议,实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高离婚率的背后隐藏着很多社会问题,包括人们婚姻观念、价值观念的变迁,也与当今社会特别是高房价、严重物质化时代下人们的生存压力不无关系,更和现行法律在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等等诸方面规定的缺陷息息相关。作为一名专业法官,想的不是如何保护包括离婚自由在内的婚姻自由和导致高离婚率的深层次原因,思考如何加强离婚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帮助离婚诉讼当事人化解矛盾、修补感情裂痕,却提出这样一个简单粗暴加法盲、靠限制离婚自由降低离婚率、让《婚姻法》足足倒退50年的“暴强”建议,不禁令人感到无限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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