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2010-5-6) / 已阅19942次
昨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王礼仁接受本报采访时解释说,“时间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离婚,二是提出离婚后,需要经过一定考虑等待期限后才能颁发离婚证件,也就是延长离婚办理时间。他认为,“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他认为,如果适当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定结婚后没有达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就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
不过,对于这一建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则认为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却限定离婚办理时间或设置婚后时间间隔,都是对自由原则的违背。”
吴丁亚认为,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婚后与另一人结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犯重婚罪,这明显不公平。
法官建议修改婚姻法 婚后一段时期内不得离婚
2010年04月29日02:11新京报吴鹏
本报讯 (记者吴鹏)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
昨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王礼仁接受本报采访时解释说,“时间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离婚,二是提出离婚后,需要经过一定考虑等待期限后才能颁发离婚证件,也就是延长离婚办理时间。他认为,“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他认为,如果适当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定结婚后没有达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就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
不过,对于这一建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则认为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却限定离婚办理时间或设置婚后时间间隔,都是对自由原则的违背。”
吴丁亚认为,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婚后与另一人结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犯重婚罪,这明显不公平。
【对吴丁亚 同志的回应】
吴丁亚律师主要是抽象否定。吴丁亚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不是问题。自由的限度与我的具体建议并不矛盾,不能脱离我的具体建议内容。其他质疑请看一下香港、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就马上解决了。如果怕麻烦,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有部分内容谈到此问题,比较省事。
我也怕麻烦,只能把香港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列出来供参考: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1)规定:“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从结婚之日1年内(以下简称“指定期限”),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第12条(2)规定:“如果申请人的境况非常困难,或被告人行为极端恶劣,法院在接获请求时,可以以此为理由,批准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离婚申请”。
我想,大陆的立法者绝对比香港更智慧,吴丁亚担心的事不会发生。
4、叶祝颐同志观点全文:
尊重离婚自由也是“成人之美”
发布日期: 2010-4-30 12:35:07 稿件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作者:□ 叶祝颐
4月28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报》)
世俗眼光里,结婚是好事,离婚不光彩。不少像王礼仁法官这样的热心人都担心年轻人拿婚姻当儿戏,冲动离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比如,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以增加离婚难度。尽管这些建议都充满善意,但是我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
应该说,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离婚登记、打离婚官司时,工作人员提醒男女双方保持冷静心态,深思熟虑,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现代社会硬性设定婚后离婚期限没有必要,也没有道理。简化离婚手续,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进步意义。法官建议限定婚后离婚期限,增加离婚难度,这不是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
婚姻质量高低与结婚时间长短并不构成必然的逻辑关系。无论是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还是刚领结婚证书的小夫妻,当他们发现彼此找错了另一半时,离婚是他们的自主权利,旁人无权干涉。事实上,除了少数头脑发热,离婚又后悔的离婚者以外,对多数离婚者而言,离婚不仅不是破坏家庭的坏事,而且是一种解脱与新生活的开始。离开一个不爱自己或自己不爱的人,去追求自己所爱的和爱自己的人,寻找一双合脚的鞋子,这本身就是一种幸福,更是一种人性解放。如果法律节外生枝增加婚后离婚期限的限制性条款,人为增加离婚难度,让他们继续忍受痛苦的煎熬,婚姻貌似暂时稳定了,这实际上是在一些围城不幸者的伤口上撒盐,让他们生活更加不幸。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建议设定婚后离婚期限颇有点“第三者插足”,帮倒忙的意味。法官为围城中的不幸者打开方便之门,不为难、不添乱,实际上也是一种“成人之美”!
【对叶祝颐同志的回应】
叶祝颐同志的“法官建议限定婚后离婚期限,增加离婚难度,这不是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法官建议设定婚后离婚期限颇有点‘第三者插足’,帮倒忙的意味”。
我认为,这又是抽象否定。笼统地看叶祝颐同志的观点,当然有道理。但我觉得国家能否成为“第三者插足”(即公权力的必要介入),还是要从“自由度”和“限制度”上考虑。因而,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具体“建议是否合理”上去,不能一概认为凡是增加离婚难度,都是限制婚姻自由,都不好,都不能介入。自由不是绝对的,关键就是这个“度”掌握的合理与否 。文章没有谈及我的建议具体内容有什么不合理,我也难以具体回答。
5、刘道炎律师观点全文:
宜昌一法官建议增加离婚难度 引网友热议
http://news.sxxw.net 2010-4-30 三峡新闻网
三峡新闻网消息 (三峡晚报) 在北京参加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对《新京报》记者说,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
昨日,《新京报》的报道经网络转载后引发热议。记者从新浪该新闻下的评论中看到,多数网友表示,建议很好,但没有可行性。相关评论则认为,王礼仁的建议涉嫌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荆楚网发表署名评论说,我们不能以婚姻维持的时间长度来衡量夫妻双方是不是可以离婚了,一来给那些想要离婚的夫妻带来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来这样也未必能阻止离婚的发生。为防止离婚而增加离婚难度,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宜昌市三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道炎律师受访时说,王法官有很多有关婚姻关系的专著,“很多都是想法很好,但与现行法律精神不符。操作起来很有难度。”
相关阅读:王礼仁“离婚无伤”原则曾引关注
昨日,记者拨打王礼仁法官的手机一直没人接听。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婚姻研究的法律专家,王礼仁有很多有关婚姻方面的新锐观点。此前,他曾提出“离婚无伤”原则,同样引发关注。
王礼仁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说,所谓离婚无伤,就是要使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贯彻 “子女最高利益原则”。
据了解,王礼仁法官思想开放,对网络舆情也十分关注。去年在仙桃举办的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研讨会上,王礼仁说,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人民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
【对刘道炎律师的回应】
刘道炎律师的“很多都是想法很好,但与现行法律精神不符。操作起来很有难度。”
其内容很抽象,不知所云,难以回应。
但我知道,我用我的研究成果,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案。不少法院也用我的研究成果判决了一批案件。最近点军区法院即用我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在全国首次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判决了一起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案件。此案将适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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