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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 洪碧华 ]——(2010-5-5) / 已阅26180次

    (五)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叙明罪状,具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由于“经营”的范围相当广泛,从生产到销售、流通到交换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属于经营活动,因此,该罪在实践中的运用比较灵活。
    1、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牛奶中含有不可以食用的三聚氰胺,而予以收购、运输、生产或销售。
    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上述多种罪名,应当按照刑法法条竞合规定,选择一重罪论处。
    结束语:法院宣判结果公开后,社会公众看法不一。有的认为“雷声大、雨点小”。只有两个奶农张玉军、耿金平被判死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大都是被判2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鹿老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还不服上诉。许多网民认为对造假者处理过轻、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对党政官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更是不痛不痒,大都是警告、记过处分。过几天又官复原职,这样不足以教育广大的干部群众,难怪事过两年,在南方又发现毒奶粉事件。对三鹿倒闭,更多的是感到可惜,如果当时能够诚信经营、重视消费者投诉、及时召回问题产品,也许还有救。产家商店都必须引以为戒。
    参考文献:
    1、 石家庄市中院对三鹿奶粉案2名主犯执行死刑,《中国新闻网》.
    http://news.qq.com/a/2009-11-24/2010-4-12.
    2、 三鹿300万摆平搜索引擎?《南方都市报》,2008年9月13日。
    3、 三鹿,看看人家蒙牛是怎样做的。全球IT资讯自动投递中心
    《第一资讯—IT168》.Windows interent explorer.
    4、 中纪委监察部对三鹿事件重要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新华网》www.news.cn 2009-03-20/2010-5-01.
    5、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作者:洪碧华,男,福建漳州市委党校副教授。E-mail:dxyhbh@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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