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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 梅瑞琦 ]——(2002-8-10) / 已阅34915次

    (15)孙宪忠:《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16)[美]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页
    (17)[日] 椹悌次 :《即使取得》,转引自肖厚国:同上,第56页
    (18)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19)[日]安永正昭:《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转引自肖厚国:同上,第58页
    (20)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65页
    (21)孟勤国:同上
    (22)王泽鉴:同上,第165页
    (23)孟勤国:同上,第165页
    (24)[日] 好美清光:《注释民法7 物权2》,第121页,转引自肖厚国:同上,第58页
    (2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2页
    (26)王泽鉴:同上,第265页
    (27)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28)如此作法似有矫枉过正之嫌,笔者认为受让人只要是从出让人处直接取得标的物的现实占有的,包括简易交付中的上述场合,都可适用善意取得。
    (29)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4页,转引自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30)孟勤国:同上,第56页
    (31)孟勤国:同上,第56页
    (32} [英]休谟:《人性论》(上),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页
    (3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载方流芳:《法大评论》第1卷第1辑,第485页
    (34)[日]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载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
    (35)[日]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351、352页


    (36)[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载方流芳:《法大评论》第1卷第1辑,第485、486、487页
    (37)[英]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1页
    (38)[美]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9-81页,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第20页
    (39)[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第488、486页

    (4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372页
    (4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42)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10页
    (4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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