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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世连 ]——(2010-3-22) / 已阅12428次

    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董世连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案件,主要包括: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邻接权权属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侵权案件,主要包括:
    (1)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2)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4)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5)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6)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7)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四)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地域管辖

      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管辖的选择,一般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
    (一)著作权权属案件
    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有约定的,由合同约定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主要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著作权案件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以下以北京为例,讲述北京著作权有关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普通著作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标的额界定,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著作权的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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