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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优势-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人民调解机制有利于和谐物业服务秩序的建设

    [ 凌效海 ]——(2010-3-19) / 已阅17576次

      人民调解程简便易懂,容易学习和掌握。对于当事人和调解员,调解程序的操作不存在技术障碍 例如,人民调解程序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不必拘泥于刚性的案由划分和复杂的概念技术。在证明问题上,对举证、质证也不作特别要求。

    2/人民调解程序灵活性高、启动便利。

      人民调解程序可以及时,灵活的启动,全天候的处理纠纷。
      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在社区、扎根在基层,随时可以启动。程序可以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启动,调解员也可以主动开展工作而不必拘泥于“不告不理”。
      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调解工作的地点,并无刚性的限制,可以是纠纷现场,也可以是社区中的专用调解场所。
      人民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便利性非常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干预和解决。
    3/当事人成本低
      运用人民调解程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由于可以及时、就近、就地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节省大量精力。
      由于调解协议是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有利于自觉履行,减少强制执行上困难或消极影响。
    4人民调解制度平台宽,可容纳多方积极因素在诉讼外解决纠纷
    1/人民调解制度可以成为多方沟通,参与纠纷解决的平台。
      传统的社会调解机制中,德高望重者或有专门知识者被邀请参与纠纷调解,他们的劝说、评析往往有利于纠纷的平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也为此提供了平台。
      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具体工作由人民调解员实施,但是并不是局限于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个人、专家等参加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作为有关单位参加调解工作。
      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2/人民调解使自治救济与公力救济相衔接
      人民调解组织本质上是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本质上是一种自治救济,是一种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形式,但是却与公力救济相衔接,从而其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得到基本保障。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都负担着对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指导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也得到财政支持,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3/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化,通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突破。在人民  调解制度基础上,一种大调解格局已然形成。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凌效海 xk@bjccc.com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人民调解机制的意义

    1物业服务企业为真正当事人的物业纠纷与非真正当事人的物业纠纷
      社区物业纠纷是指社区居民及相关主体在社区物业的占有、使用、维护、收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利益纠纷。
      以物业纠纷的当事人特征为线索,物业纠纷可以分为四类,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2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3业主与其他服务企业的矛盾,4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中,物业服务企业是真正的当事人。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主要争点是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水平是否相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性质上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因不满于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在这种纠纷中,物业服务企业是真正的当事人。
      在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其他服务企业、业主与业主的矛盾中,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真正的当事人。但是,却客观存在着一种漏斗效应。业主与其他主体的矛盾,通过漏斗效应,转化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
      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的生活的日常运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直观常见的管家人形象,业主对其他各类主体的不满,都可能引发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抱怨,或者以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来表达。业主与开发商纠纷,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相邻纠纷,业主与其他居住公用服务企业的纠纷,业主对拆迁的政策的不满,都会表现为拒费行为。业主房改后对原产权单位不满,业主也可能会拒交物业费,业主因下岗生活困难等原因也会拒交物业费。因征地上楼的农民则可能因不习惯而拒绝交纳物业费。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主要争点是住宅楼个人专有部分房屋质量和面积纠纷,业主共有财产范围的争议,如楼外空地的土地权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规划的更改导致业主环境利益受损。而对开发商的不满,往往直接表现为拒交物业费的行为。
      业主与其他居住服务供给主体矛盾的主要争点是,业主对其他居住服务供给供企业的热、水、电、气共给等服务质量与收费水平不满。但是现实中这种不满会导致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业主之间矛盾的争点的构成,主要是部分业主在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使用中不能遵守对邻人的义务而发生的。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在法律上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业主不能无限制的支配、利用自己的专用部分,也不能无限制的使用共有资源。部分业主违反自己的义务,必然导致业主之间的矛盾。
      业主之间因楼层漏水维修,共用部位的侵占,管线通过等发生纠纷时,不仅会对物业服务的提供造成障碍,往往还要求要求物业企业解决纠纷,否则不交物业费,结果邻里纠纷转化为与物业企业的矛盾。

    2参与社区人民调解机制的方式和必要性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无论是其为真正当事人的物业纠纷,还是其非真正当事人的物业纠纷,当然可以选择诉讼程序寻求解决。但是,人民调解由于其特有的功能优势,无疑是一种值得重视的制度资源。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真正当事人的物业纠纷,可以主动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求得纠纷的化解。诉讼,由于其对抗行强,程序复杂,成本高,通常被认为作为纠纷的最终的解决渠道,是一种最后的防线,不宜作为首选程序。物业服务企业长在社区,以人民调解这种非对抗性程序解决物业纠纷,求得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和沟通,利于和谐求物业服务秩序的建设。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非真正当事人的物业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也可以向社区人民调解申请调解。在非真正当事人的物业纠纷中,真正的当事人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通过不交费,不配合物业服务工作的方式表达的是对其他主体的不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这种纠纷,在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中,不能处理业主与其他主体的矛盾,通过诉讼渠道,不能真正解决实质性问题,还可能使彼此隔阂加深,从而不利于和谐的物业服务秩序。
      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以及水电热等其他居住服务供给企业的矛盾,在尚未转化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前,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有关单位参与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专门性知识和经验,有助于推动纠纷解决的进程,最终也是有利于建设和谐的物业服务秩序。
      社区物业纠纷,大小不一,繁简皆具,人民调解程序,适用性强,灵活性高,成本低,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避免诉累之患。
      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依托人民调解制度,在街道设立了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在社区下设了物业纠纷调解小组,物业服务企业被邀请作为成员,加入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这样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人民调解机制提供了新的平台。作者凌效海 xk@bjc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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