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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

    [ 赵玉宝 ]——(2002-8-8) / 已阅94292次

    (4)细则与《征管法》的规定出现相矛盾一面。《征管法》规定:“只能认拍卖的形式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但细则规定:除交由拍卖机构拍卖外,还可交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
    (5)未对偷税、抗税 追征具体期限。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造成未缴减少缴的,税务机关在多长时间内追征,没有具体规定。
    2.当前漏征漏管现象的特点及原因
    税收漏征漏管清查工作已全面展开,成绩显著,但是从清查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新特点一是具有隐蔽性;二是具有普遍性;三是具有趋势性;漏征漏管大量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纳税申报到度不完善;业户私欲膨胀。二是国税,地税在工作中出现了交叉,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三是税务检监督力度不强;四一些税官贪污受贿,认权谋私;五是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作难以深入。
    3.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建立透明度较高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一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从而构建完整统一,规范、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人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就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二)加快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应用。
    税务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是社会发展的必是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它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税收征管软件是对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及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税收合计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为原则,借助计算机网络,集中管理各种资料,提供多种统计监控手段,满足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所带来新要求。
    1.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2)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
    2.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
    (1)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分类稽查。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
    (3)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道报制度,及时打击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三)科学、合理设置征收机构
    1.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的现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征收分局,不再按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设置征收机构对辖区内包括国有、集体、内资、外资、股份制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统一由一个分局负责。
    2.人力分配,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充实稽查人员(customs officer)队伍,使稽查人员的比例大致达到税人员总数35%-40%。
    3.制约机制,设置机构必须分散稽查权力充分发挥制约机制。
    (四)健全、规范纳税(pay taxes)申报(report to higher body declare)制度、为纳税人(tax payer)服务。
    1.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
    2.应在税务机关(tax bureau)建立起优质、快捷的办税服务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的每个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
    3.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加大对不依法申报的惩罚力度,使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五)专业化的内部审计(Internal auditing systems)
    税务审计的内部分工专业化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如国外某些国家税务部门都设有税务审计,税务部税管管理下没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抽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对其进行审核。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public and it firm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查账与咨询。许多国家还硬性规定,纳税申报表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征会计师查账鉴证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程序化的税务诉讼(Tax prosecution)
    西方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税务诉讼制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矛盾时,一般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则提起诉讼。在美国,当纳税人同国税局的税务争议没有上诉办公室内部解决,纳税人可以诉讼法院。其具体程序为:纳税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审法庭提起诉讼,如不服,则不再向上一级行政法庭诉讼,而是上诉到民事法庭的诉讼法庭,直至上诉到最高法庭,实行三审终审。
    (七)以“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改革实现新模式转换。
    所谓“两少三高”的目标:即税收征收机构个数少,税务人员偏制少,从而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提高装备水平,不断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之上,相应改善税务机关的工作条件和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水平,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税收征管。更进一步深化以实现“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模式改革,实现新程度的转换,必然要求发挥稽查征管的重要作用,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
    (八)尝试所得税(Income tax)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较为理想模式,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统一了内资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机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同一时间、地域并存。不但造成两种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差异,而且由于目前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导致税收收入结构失衡,破坏了我国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结构,其主体地位已基本长失。因此我们认为一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研究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征收办法;二是加快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步伐,至少应在近年内完成,以平衡两种纳税人的税负;三是把所得税列为共享税,所有所得税均由地税列为共享税,所有所得税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中央确定一个合适的分成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代理(tax deputy)业的发展
    税务代理在我国现阶段是税收征管模式一种有益的补充。这是税制结构决定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组建税务代理人的行业管理机构,理顺税务代理业的管理体制。税务机关对代理机构的管理,主要体现对代理机构进行区域性审核、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尽快制定税务代理业执行标准和行业服务标准,约束税务代理行为,以形成税务代理的民间自律机制。建立一支能够满足代理工作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代理人队伍。要严格抓好税务代理从业人员考试,以定考核以适应税务代理事业的迅速发展。
    (十)优化税收征管运行模式
    税收征管运行模式是指在税收管过程中,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税务机关在征管组织机构、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的规范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规范结合。建立科学税收征管运行模式。重在优化征、管、查组合方式。
    1.规范征、管、查各方面主体模式行为。
    推进征管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要明晰征纳双方职责,并据此调整模式行为。
    (1)在征收手段实现计算机普及化,推行纳税代理人业务发展,方便征纳双方。
    (2)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使管理科学化,严密化。
    (3)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重要环节,是税务部门进行偷税、漏税斗争有效手段。
    2.调整征管职能机构
    为了保证征管模式转型,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机构的调整要体现征、管、查、控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与职能清晰的稽查队、税务检查论,发票管理等专业化的征管机构,加强基层工作。
    3.建立全方面税收监督约束机制。
    监督约束机制的构建,要从重下轻上、重内轻外的单方位的机制向全方位的机制推进。
    (1)建立横向交叉的业务监督约束机制。
    (2)建立上下结合的组织监督约束机制。
    (3)要建立内外双方监督约束机制。
    4.创新征、管、查、分离模式。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财征管理体制对税收征管体制的要求,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性出发,推进征、管、查、分离模式逐步由机构内的三分离的机构间他离横式过度,从而达到分工程度更组、专业化程度更高,征管方法更加科学,征管工作流程更加规范有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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