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喜亮 ]——(2010-1-31) / 已阅16408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另: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算不算做直接产生的费用呢?
建议:本条例对工资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不知悉商业秘密的不应当列入竞业限制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另:“其他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用人单位是哪家用人单位?
建议:竞业限制控制在知悉商业秘密人员范围。“其他用人单位”改为“用人单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此条内容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的内容与第七条重复。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
建议:删除或将第七条归为本条,强调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建议增加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用内容的说明,以便更好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此条第五项(五),是否意味着默许多重劳动关系?如果是这样,那么,“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加宾语,拒不改正什么?用人单位又向劳动者提出了什么?
(第二十八条(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建议:慎重规定,仔细斟酌。
第二十九条
建议明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以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退出工作岗位为劳动合同期限。增加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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